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建城函〔2021〕22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03-17生效日期:2021-03-17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抓实“关键小事”。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垃圾分类工作放到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中来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全力以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对标对表《若干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的实施路径和工作措施,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发挥示范片区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转化推广先行先试经验成果,促进全区域垃圾分类有效提升。

  三、聚焦关键环节,建立全程分类体系。各地要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全周期减量机制,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全过程分类管理系统,并强化各环节的有序衔接,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形成长效机制。各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加强条块协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发挥行业优势,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文明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能源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2021年3月17日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数据接入规范(试行)》等3个技术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 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举办2025年全国“安康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大比武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应急管理部重点科技计划2025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5年修订)
煤矿安全规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学校安全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甘肃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攀枝花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