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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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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安办〔2021〕18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16生效日期:2021-03-16

有关市、宿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现将《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为重点,以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排查内容

  自2021年3月至12月,聚焦《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应急〔2021〕15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皖应急函〔2021〕47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21〕14号)等文件中有关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方面的工作要求。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3月底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按照《方案》中“排查内容”所列的4个文件有关内容,列出自查清单,围绕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3月底前完成第一轮自查自改,以后每月开展一轮专项自查自改工作,并形成记录。

  (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大排查全覆盖(12月底前)。

  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对属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大排查,并统筹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原则上一家企业由市、县(区)其中的一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开展排查。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特殊时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5月30日前)。

  1. 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形成审核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2. 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 尾矿库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整改。

  (四)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具体工作安排(12月底前)

  1. 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由属地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家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

  2. 及时将此次大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安排,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并及时约谈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

  (二)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各级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路线;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重大事故隐患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逢查必考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采掘矿长等“关键人”岗位责任制和基本知识。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实施查封、扣押、限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5月31号前没有完成《方案》中“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事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依法上限严处。

  (四)用好安全大排查成果。各地要根据此次安全大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监管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要整改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矿山,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矿山。

  (五)加大督导推动力度。省应急厅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对重点地区和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大排查中的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自4月份起,各非煤矿山企业每月4日前向属地应急局报送附件1、附件3(附后,下同)。各有关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每月5日15点前(双休日、节假日提前)报送3个附件;2022年1月10号前向省应急厅安全监管一处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联系人及电话:刘景福,0551-62998744;邮箱:ahajyc@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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