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相关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关于危险废弃物的相关要求
(一)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阶段,《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专项评价,提出危险废弃物安全风险防范的安全对策措施。
(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对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所需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对评价单位提出的危险废弃物安全对策措施采纳情况进行说明,没有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对建设项目危险废弃物安全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进行建设作出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对危险废弃物的管控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二、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
(一)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阶段,《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是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等国家标准的要求,选择适宜的标准确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二是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计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社会风险可接受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上两种方式确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一致的,按较严格的安全防护距离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第(一)项要求进行确认。
(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阶段,《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第(一)项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对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满足第(一)项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三、关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设置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相关要求
(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要设置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除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对项目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提交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要对自动化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和第(一)项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的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是否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变更是否经设计单位确认。
2.相关单位资质情况。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3.施工质量情况。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要求。
4.安全设施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检测、检验是否合格。
5.试生产情况。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基本情况,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专家提出的意见及整改情况。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论。
8.建设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机关原则上应派人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核查。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在现有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要对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
(二)建设项目的生产储存区、行政办公区、生活服务区应分区设置。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附属设施不得紧邻生产储存装置,与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距离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四)改、扩建建设项目利用原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公用工程、消防与应急设施、自动控制系统的,《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对上述设施、装置、系统等是否满足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要求作出明确结论。
各地在开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时,要严格落实以上要求,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安全审查。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应急管理局和危险化学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