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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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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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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2-26生效日期:2021-02-26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经2021年第3次厅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26日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建〔2020〕127号)、《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流程(试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负责组织开展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因突发洪涝、地质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项目。

第二章 应急处置项目确定

  第四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按照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市(州)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的,参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五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项目确定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灾害概况材料。包含灾情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可能受威胁人员数量和重要设施等。
  (二)拟开展应急处置项目情况。包含处置方案、拟完成工期、预估投资金额等。
  (三)项目具有应急处置属性的说明材料。包括对项目紧急程度、必要性说明,及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紧急程度、必要性的评估意见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应急管理部门在应急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四)确定主体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设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包含应急测绘类、洪涝灾害类、地质灾害类等三类单位。其中,省级储备库中应急测绘类单位一般不少于5家,洪涝和地质灾害类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则上分别不少于5家。市、县两级储备库中应急测绘类、洪涝灾害类、地质灾害类等3类单位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并动态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对储备库单位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可对库中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但必须具备测绘、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并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接到任务后,人员和机械原则上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项目实施

  第七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

  第八条 项目业主由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一般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接受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的监督和指导。
  项目确定主体或项目确定主体委托项目业主从各级储备库中随机选择实施单位。实施单位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实施单位、实施范围、工程量、工程费用、工期、验收标准及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项目实施之日起10日内补签。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由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报项目业主审批。特殊情况可同编制、同审批、同实施。

  第十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相关收费标准、工程计价计量方式方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应急处置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完工后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对项目的实施程序、任务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期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内容开展验收,验收标准参照有关行业部门标准执行。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确定项目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移交,指导管护责任主体确定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主体内容与措施,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单位日常巡查监管,对违规确定应急处置项目、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处置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应急测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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