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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核发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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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21〕18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08生效日期:2021-03-08

各地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现将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事项范围及承接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

  (二)交接时间

  1.3月15日零时零分起,办理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广州、深圳企业分别直接向广州、深圳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其余19个地级市相关企业仍向我厅申请办理;住所地位于广州、深圳的中央直属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可选择向注册地承接部门申请办理或向我厅申请办理。

  2.我厅将于2021年3月15日零时零分调整启用“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广州、深圳在内)可通过“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相关委托事项。

  二、办理要求

  (一)广州、深圳市的承接部门在“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系统”上在线实施我厅委托办理的事项许可,并同期向社会公告办事指南等相关办理要求。

  (二)广州、深圳市的承接部门要加强受委托事项实施的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申报信息核查管理、诚信管理以及许可申报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管理制度,按照办事指南,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

  三、监督评估

  我厅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实施指导、监管和评估。委托和实施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实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的职责划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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