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安全规程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5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设计安全要求
6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及关联系统运行安全要求
7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维护安全要求
前言
本标准在充分考虑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工艺特点及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4.基本要求;
——5.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设计安全要求;
——6.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及关联系统运行安全要求;
6.1.转炉系统;
6.2.汽化冷却烟道系统;
6.3.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
——7.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维护安全要求;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1.1-2009。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钢集团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炼钢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薄涛、王庆敏、刁承民、陈增治、钱瑞、刘玉芳、贾秀英、马洪德、 袁乃收、郭勇、孙波、唐俊岩、郭猛、朱延强、邹方敏、冯会昌、刘建新、王兵。
本标准于2012年首次发布。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钢厂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GB50235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AQ2001 炼钢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是对转炉烟气进行净化、除尘及回收装置的总称。
系统主要设备有:蒸发冷却器、静电除尘器、轴流风机、切换站、煤气冷却器、放散烟囱等。
3.2 蒸发冷却器
带有双流介质喷枪的筒状冷却器,除冷却烟气、粗除尘外还可提高烟气的露点,改变粉尘的比电阻,有利于静电除尘器中粉尘的分离。
3.3 静电除尘器
利用高压电场对荷电粉尘的吸附作用,把粉尘从含尘气体中分离出来的除尘器。
3.3.1 泄爆阀
释放静电除尘器本体压力的装置,泄爆时可以降低内部设备的压力冲击,起到保护电除尘器设备的作用。
3.3.2 烟气(流)量
每秒通过电除尘器进口段的烟气体积,正常情况下,烟气量简化为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流量[Nm3/s]。
3.4 切换站
一种通过对烟气成分的化验和分析进行煤气回收或放散控制的装置,由两套钟型阀控制煤气的回收与放散。
3.5 煤气冷却器
对合格的转炉煤气进行洗涤和降温的设备。通过煤气冷却器将转炉煤气的温度降至72℃以下后方能送入煤气柜。
3.6 放散烟囱
转炉产生的不符合回收条件的煤气通过放散点火装置点火燃烧放散。
4 基本要求
4.1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要始终坚持安全设计基本思想,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4.2 负责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设计及施工的单位,应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设计及施工许可证。
4.3 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 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投产前由相关部门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必须认真整改,未经检查验收、整改不合格以及制度不健全的,不得竣工投产。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由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4.5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检维修规程,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6 须建立火灾、电除尘器泄爆、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需的救援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确保抢险救援方法科学有效。
4.7 各煤气区域须设立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配备防护器具和急救器材等。同时应设置明显标志牌。其值班室应能较严密地与其它区域隔开,防止泄漏的煤气逸入。
4.8 转炉干法电除尘系统相关煤气作业,应按GB6222的要求进行。
4.9 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能正确佩戴和使用。
5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设计安全要求
5.1 静电除尘器区域属于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围墙,采用封闭式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 静电除尘器、切换站、煤气冷却器以及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构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当地生活水源的下游。
5.3 转炉与轴流风机轴线宜平行布置,且应取最短平行距离,以尽量减少风机前负压管道的长度,轴流风机应一炉一机,放散点火装置应一炉一个。
5.4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补偿器应选用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制造,且要具有良好的密封功能。
5.5 转炉烟道应设计成两个转折型的,以防止转炉严重喷溅时,体积较大的炙热炉渣进入后续设备引起爆炸事故。
5.6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的输灰装置、集中干油润滑管线、风机传动轴等设备易漏风处都必须采用氮气密封的方式,保持正压,防止进入空气发生氧化或爆燃损坏设备。
5.7 静电除尘器应设泄爆装置,泄爆压力应小于电除尘器耐压强度,且在投用前必须做泄爆试验,并检查泄爆阀的控制精度和密封情况。
泄爆阀应安装在除尘器易发生爆炸的部位,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5.8 应在轴流风机后、气柜前后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分析装置,并应能记录及输出模拟信息参与煤气回收自动控制。
5.9 切换站系统回收及放散操作,钟型阀必须确保密封严密,以防止停机时从其它地方窜来煤气。
5.10 切换站的液压系统设计时,应有可靠的压力供应设备,以确保系统事故断电及紧急切换时钟型阀能完成切换动作。
5.11 煤气冷却器进、出口应设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且隔断装置的控制箱距离阀门应在水平、垂直距离10米以上。
5.12 煤气柜柜容应与炉容相匹配,转炉干法电除尘系统宜采用干式柜。
5.13 转炉煤气回收应由计算机进行程序自动控制,符合煤气回收设定条件时煤气进柜,不符合回收条件时经放散烟囱点燃放散。
5.14 放散点火装置应装备完善的参数检测仪表。
点火装置应设置阻燃器、低压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等防回火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氮气吹扫装置。
5.15 转炉煤气系统正压段、轴流风机、放散管以及气柜前后管道,都应设氮气和压缩空气引入管,以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置换煤气、空气或充压。
5.16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各排水器宜选用防泄漏型排水器。
5.17 转炉操作室、干法电除尘系统主控室及加压机房等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
5.18 系统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监测值能在主控室进行实时监控,并要求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6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及关联系统运行安全要求
6.1 转炉系统
6.1.1 转炉入炉料的质量和水分含量必须严格界定,避免转炉冶炼时烟气中的氢含量超标,发生静电除尘器氢爆现象,同时减少由于转炉吹炼时打火不好而导致的电除尘器泄爆。
6.1.2 转炉活动烟罩的升降罩时间及高度要及时准确,合理的升降罩时间及高度可有效避开静电除尘器泄爆点。
6.1.3 企业应通过调整吹炼及造渣工艺,避开除尘器泄爆临界点。
6.1.4 氧气管道上的调节阀及氧枪本体设备必须确保动作正常,测量仪器完好,防止氧气调节阀失控致氧含量过高造成除尘器泄爆。
6.2 汽化冷却烟道系统
6.2.1 转炉煤气活动烟罩和固定烟罩应采用水冷却,罩口内保持稳定的微正压。
6.2.2 汽化冷却烟道上的加料孔、氧枪、副枪插入孔等应采用充氮密封措施,保持正压,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一氧化碳二次燃烧。
6.2.3 汽化冷却系统首次投运前,应做好余热锅炉系统的煮炉工作,日常运行时应定期排污、化验、加药,确保管道及设备内杂质排净,防止锅炉运行时局部管道受热不均爆管造成电除尘器泄爆。
6.2.4 汽化冷却系统的非金属补偿器及烟道观察孔应密封严密,选用耐高温、耐腐蚀的材料制造,防止转炉冶炼时发生煤气泄漏事故。
6.2.5 汽化系统与氧枪应确保连锁可靠、有效,防止转炉吹炼中期提枪发生泄爆。
汽化系统引起氧枪连锁提枪的条件包括:
——除氧器水位;
——汽包水位;
——汽包压力;
——汽包放散电动阀故障;
——活动烟罩氮封压力 ;
——低压循环总管流量;
——高压循环总管流量。
6.3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
6.3.1 系统投运前,必须在计算机上模拟安全连锁条件,确保各连锁信号可靠、有效。
系统与氧枪连锁提枪条件包括:
——煤气回收后回收钟型阀没关到位
——引射氮气阀没关
——轴流风机风机故障
——泄爆阀开
——蒸发冷却器紧急卸灰阀没关
——静电除尘器紧急卸灰阀没关
——蒸发冷却器出口温度高
——蒸发冷却器温度检测断线
——蒸发冷却器供水压力低
——蒸发冷却器蒸汽流量低
——蒸发冷却器蒸汽压力低
——两个高压电场不工作
——PLC系统故障。
6.3.2 系统运行前,必须确保各人孔、正压及负压管道密封可靠。
6.3.3 蒸发冷却器、静电除尘器系统在投产前必须对壳体焊接部位进行探伤检测,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6.3.4 电场空载升压实验时,必须在当地正常的天气条件下进行,不能在雨天、大雪天、大风天、大雾天的气候下进行。试验时为避免高浓度臭氧对读数的影响,应开启除尘器的人孔门,用烟囱的自然抽力向电场引入空气流。
6.3.5 严禁高压硅整流变压器开路运行,一旦发现开路运行,则手动使电场停运。
6.3.6 静电除尘器发生泄爆,值班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泄爆阀是否归位。确认其归位、密封严密后方可下枪吹炼。操作人员在二次下枪前,必须提高风机转速,待煤气设施内部残余煤气抽空后方可下枪。
6.3.7 一氧化碳气体分析仪投运前先校零,量程设置下限(如0.5%)再投运。投运后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量程,但最大量程不得>2.0%,过限报警。
6.3.8 系统首次实现煤气回收前,应采取以下措施:
——应在计算机上模拟自动回收与放散的连锁条件,确保各连锁信号可靠、有效。
——应试验烟罩升降、钟型阀的启闭功能等,确认设备完好、功能正常后才可转入正式回收。
——应对钟型阀后的煤气设备进行氮气置换,置换工作完成后经相关部门监测气体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煤气回收工作。
6.3.9 回收煤气时严防空气进柜,柜前煤气含氧量高于1%时煤气回收人员应立即转放散,查明原因,处理正常后方可恢复回收工作。
6.3.10 煤气冷却器系统运行时,应确保筒体液位至少比转炉生产煤气最高压力水柱高度高500mm,防止煤气击穿液位造成煤气泄漏中毒事故。排水管上宜设置排水止气阀。
6.3.11 值班人员现场进行眼镜阀切换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现场确认眼镜阀是否开、关到位。
6.3.12 卸灰及相应操作必须两人,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窒息、烫伤事故的发生。
7 转炉煤气干法电除尘系统维护安全要求
7.1 转炉冶炼期间,严禁开启系统的各种门、孔和封盖。
7.2 电除尘器巡检时,必须通知主控室,确认转炉未吹炼后方可进入阳振及以上平台。
7.3 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配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携带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必须用12伏的安全电压。
7.4 凡进入蒸发冷却器、煤气管道、静电除尘器、轴流风机、消音器、煤气冷却器等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可靠切断氮气、煤气来源,进行空气、氮气吹扫置换,自然(强制)通风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内工作,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作业。
7.5 静电除尘器区域属煤气危险区域,进行相关的动火作业前需办理动火票,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作业。
7.6 静电除尘器未停电、放电、验电或内部温度高于50℃,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内部检修。
7.7 进入静电除尘器、灰仓及输灰设备内部检查设备时,必须确保壳体内灰尘排空,防止烫伤。
7.8 负压管道内部清灰或检查时,炉口严禁朝上,风机必须启动,保证管道内通风良好。
7.9 停炉或检修时,应关闭眼镜阀,确保眼镜阀密封完好无泄漏。
7.10 设备维护时,应对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实行操作挂牌确认制度,现场检查设备,启动时不得远程操作。
7.11 除尘器设备大修时应对壳体焊缝进行探伤检测,测试结果应符合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
7.12 系统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能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