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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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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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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21〕30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11生效日期:2021-05-11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了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对“十三五”以来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自主验收工作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为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环节。但一些地方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的监

  督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处罚工作。

  二、规范“三同时”和自主验收及检查内容

  (一)深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着力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从设计、施工、变动、建成等多个环节入手,全方位加大力度,全覆盖检查内容。重点关注初步设计文件中是否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是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并配置合理资金;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是否在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内,超过五年的,是否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建设项目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是否开展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分析,经判定属于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是否配套建设;建设过程中是否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等。

  (二)强化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统筹合法性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应通过验收的8种情形,即环评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超标超总量排污、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建设过程中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未完成整改、无证或不按许可证排污、分期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治污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未改正完成、验收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验收弄虚作假等。同时,还应对政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第三方机构是否参与验收弄虚作假,存在相应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和建设实际等进行检查。

  三、优化监管方式

  (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将及时把已批复、已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行业、规模等科学分类,统筹制定检查计划,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高、信访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抽查比例,实施精准监管。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1年内,应至少完成一轮监督检查工作。

  (二)强化自主验收技术复核和重点项目抽查

  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行业专家对上一年度已开工的和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已完成自主验收的部分建设项目开展自主验收技术复核。重点对石化、化工、水利水电、电镀、印染、工业涂装、交通基础设施、金属制品加工、磁材料制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核与辐射等行业建设项目,以及有违法记录、信访投诉量大的项目进行抽查。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组织对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上述行业及其他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以及环境保护“三同时”、自主验收工作等。

  四、加大惩戒力度

  (一)依法处理处罚

  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和自主验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及时公布违法者名单,并结合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等,实施多种惩戒。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督政力度

  对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载明的由政府承诺实施的区域削减、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进度缓慢或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我厅报告。我厅将利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限批、挂牌督办等方式,依法督促属地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完成承诺事项。

  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1月底前将本市对辖区内生态环境部审批、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自主验收监督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处罚情况报送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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