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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行走式桩机安全关键环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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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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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建发〔2021〕68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7-06生效日期:2021-07-06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鄞州“6·22”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动力头置顶、自行走式桩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安全风险防范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该类桩机安全关键环节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关键参数要求

  (一)对于各类动力头置顶、自行走式桩机,总装高度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总装高度,且不得大于30米。

  (二)置顶动力头数量不得超过2个。

  (三)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超深基坑和地下室,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桩机设备关键参数确需超出以上限制的,应由设备厂家出具桩机整体稳定性、接地比压计算书,并应符合《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桩架》(JB/T12315-2015)标准的规定要求,总承包(桩基分包)单位应根据关键参数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方案,经行业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并报项目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二、场地验收要求

  (一)桩机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基承载力进行检测。

  (二)监理单位在收到第三方检测报告后,应组织总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按照桩机施工专项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验收,并应铺设钢板路基箱。

  三、移位管理要求

  (一)桩机移位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桩基分包单位对现场作业坡度等场地情况进行重新检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移位。

  (二)桩机移位时,应设置警戒区,总承包、监理单位应派专人进行全过程旁站和安全管理。

  四、其他要求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采用自行走式桩机设备的桩基工程,应对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核查,经属地区县(市)、功能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同意,方可恢复桩基施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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