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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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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燃安委办〔2021〕22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22生效日期:2021-06-22

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苏州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21〕86号)及市城镇燃气专委办《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苏燃安委办〔2021〕20号),为进一步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扎实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强化责任分工。各地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牵头抓好此次专项整治;各专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各用气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燃气联席办〔2017〕4号)(附件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职到位,督促用气单位落实用气安全主体责任,与正规的燃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自觉接受供气企业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软管等配件;加强对用气人员使用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和用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工矿商贸企业自建自用燃气设施安全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新设、承接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他有关权限职责划分事项的通知》(苏府〔2016〕140号)工作要求,应急管理部门督促工矿企业开展自查,对发现工矿企业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对企业违规建设行为依法查处。

  三、保持高压态势。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督促属地供气、用气单位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组织检查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警示约谈;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一律从严查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上限处罚;6月25日前,市专委办将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四、按时报送信息。请市场监管、交通、公安、应急管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关于印发〈苏州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21〕86号)工作部署,填报“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推进情况表”(附表4),每月20日报送各市(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办公室。请餐饮、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养老机构、医院、建筑工地、车站、酒店、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用气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将落实情况形成“重点领域用气场所安全整治情况推进表”(附件5),每月20日报送各市(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委会办公室。请各地每月25日前报送“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6)。2021年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附件:1.各有关单位名单

  2.《关于印发〈苏州市燃气及相关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21〕86号)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用气单位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燃气联席办〔2017〕4号)

  4.城镇燃气专项整治推进情况表

  5.重点领域用气场所安全整治情况推进表

  6.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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