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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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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发〔2025〕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5-05-07生效日期:2025-05-07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经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要求,加强全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7日

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

  为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以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贯彻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政策。

  1.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的数量和边界,细化并落实分类管理措施,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区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科学制定差异化准入清单,明确污染风险管控要求,推动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全面关停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等涉及炼焦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装置。限制上马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2026年底前,推动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渗漏风险较高地下储油罐的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程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为防治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工程条件。落实健康、环境等技术规范和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评价体系等文件中源头防控要求。推动涉电镀企业入园,因地制宜规范电镀(集中)园区建设,推进电镀园区、涉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加强涉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环境准入制度执行。在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和恩施市等5个农用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将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并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改革部署,探索将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5.加强重点单位环境管理。严格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制度强化环境监管,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法定义务。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等绿色化改造。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6.严防污水废液渗漏。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排查整治。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污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推进化工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对处理高含盐废水采用晾晒池、蒸发塘工艺的相关设施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7.减少涉重金属废气排放。持续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和燃煤锅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推动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颗粒物深度治理,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对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土壤重金属含量呈上升趋势且主要由大气污染源造成的,采取相应的污染源头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开展历史遗留固废堆场摸底排查和分级分类整改,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严格管控危险废物最终填埋处置。加快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提升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运行监管,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库容已满的规范开展封场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污染整治。

  9.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整治。全面启动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推动各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因地制宜评估整治成效,2025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19个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2030年底前,受污染农用地溯源达到全覆盖。优化土壤污染修复技术路线,对于耕地周边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山,协同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与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重点行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选择钢铁、化工企业等大型复杂腾退地块,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2027年底前,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逐步查清土壤污染状况,采取措施管控土壤污染。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重度污染地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应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动重点区域污染地块治理。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等腾退地块监管,有序推进腾退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开展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2027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汉江、清江等主要支流湖北段沿线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类分批实施风险管控或修复,基本管控地块土壤污染和污染物迁移入江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高风险地块重点管控。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针对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建立重点管控清单;清理地块内残留污染物,阻断污染扩散途径,消除对敏感受体的影响,2027年底前清单内地块完成重点管控。2027年底前,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能力。

  13.健全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文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积极推动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研究耕地轮作休耕保护补偿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夯实监管基础。逐步完善省级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推行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按照国家工作部署,2026年,启动湖北省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年,启动第二次湖北省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科技创新。持续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科技支撑,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等方式,引导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土壤和地下水协同防治、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新污染物治理等相关研究。加快泄漏快速检测、无损渗漏探测、低扰动低成本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应用。(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广试点示范。在黄石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和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成效评估,推进示范城市建设。发挥荆门市、荆州市等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全省在产企业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做好专题研究和工作部署,定期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形势与成效分析。建立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联动执法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动执法监管,及时通报反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线索。充分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作用,用好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推进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环境责任保险,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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