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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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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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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安委办〔2021〕4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13生效日期:2021-08-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大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办制定了《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企业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和职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职工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要求,负责本区域内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宣传橱窗等途径向社会和职工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履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监督安全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职工冒险作业。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自觉推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八)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坚决杜绝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应当承诺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九条 各级安委会应当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作为企业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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