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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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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环办函[2021]142号

颁布部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10-22生效日期: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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