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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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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21〕83号

颁布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1-24生效日期:2021-11-24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7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4日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范围内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海雾)、暴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高温、干旱、沙尘暴等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防范,按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气象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

  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认真研究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准确把握气象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规律,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级负责,强化协调并在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

  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完善气象灾害保险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5 风险评估

  我市主要气象灾害有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海雾)、暴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高温、干旱、沙尘暴等。

  (1)北上台风主要影响市区及东部沿海地区。台风易对海洋渔业生产、海上交通、城市运行、河道、水库造成较大影响,易导致海岸侵蚀、潮水漫溢、海堤溃决、海水倒灌冲毁房屋和各类建筑设施、淹没城镇和农田,致使土地渍化,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暴雨多发生在夏季,其次是春夏之交和夏秋之间,一般出现在每年5-10月。暴雨易造成洪涝灾害,引起山洪暴发、泥石流、河水泛滥等,冲毁农舍和工农业设施,引发城市交通混乱,给居民生活带来危害,甚至危及生命;易造成化工设施毁坏,从而引发化学事故和灾后瘟疫、饥荒等衍生灾害。

  (3)8级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大风较多。冬、春两季大风主要由强冷空气和寒潮爆发所造成,以偏北风为主;夏、秋两季大风主要由热带气旋和温带气旋引起,以偏南风为主。全市大风日数平均124天,市区为395天。大风给生产建设、陆海交通运输、海上作业、农作物、建筑物,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和威胁。

  (4)雷电多发生在夏季,春秋季也时有发生,全市雷暴日数平均211天,市区为202天。雷电不仅影响飞机等安全飞行、干扰无线电通讯,而且对建筑物、输电和通讯线路、电气机车、森林、人畜,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造成破坏。

  (5)冰雹主要发生在我市北部、西部和西南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15次,5-6月多发。降雹对农作物的枝叶、茎秆、果实等造成机械性损伤,可毁坏庄稼,砸坏房屋,损坏树木、电杆,中断通讯和供电,导致停工停产,造成人畜伤亡。

  (6)每年雾日平均为331天;市区为535天,其中4-7月占341天。大雾容易引发海陆空各类交通事故、电力设备污闪故障、农作物病害,雾气中含有对人体健康不利的污染物。海雾对交通运输、远洋航运及捕捞、海洋开发工程以及军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

  (7)暴雪发生概率低,近40年来仅出现5次。暴雪易造成城市交通中断,压断通讯、输电线路,毁坏农业设施,造成道路积冰。

  (8)寒潮是冬春两季危害我市最严重的灾害性天气,年均16次,出现时间为10月下旬-次年3月。寒潮对人畜、农作物、交通运输等影响较大。

  (9)霜冻主要发生在我市北部和中部一带,平均每年发生01次,一般发生在春季。霜冻对农作物生长造成危害。

  (10)冬季时常发生道路结冰,对公路、民航机场等造成严重影响。

  (11)高温天数较少,全市常年平均20天,高温过程主要集中在6月中下旬-7月。高温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城市供水短缺,引发森林火灾,影响电力供应,造成水质富营养化,导致各种身体疾病等。

  (12)每年均有不同程度干旱发生,平均每年发生08次,以春旱和秋旱居多,多为冬春连旱。严重干旱使溪河断流,塘坝、水库干涸,对农田灌溉产生较大影响。

  (13)沙尘暴较少。沙尘暴破坏通信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环境污染、农作物减产,影响人民群众正常出行,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组成人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青岛海事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民航青岛监管局、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分析、研究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负责所属气象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气象应急装备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导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预警防范工作。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气象灾害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配合区(市)政府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预警防范工作。

  2.3 应急防范流程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灾害性天气并造成较大气象灾害时,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组成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预警信息需求;组织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按照有关部门和单位需求通报有关气象灾害预警。

  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根据预警等级和影响程度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2.3.1 专家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由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领域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天气趋势分析、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信息,对突发气象灾害进行评估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气象灾害预测、分析和应急防范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3.2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区(市)政府、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明确新闻宣传口径,协调新闻宣传、报道和社会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情监督管理和应对,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2.3.3 气象监测预警组

  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天气趋势分析预测与研判、制定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组织发布等。

  2.3.4 灾害调查与评估组

  事发地区(市)政府、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负责做好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灾害调查、损害评估等。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等级和影响程度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有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做好相应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组织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防范指挥机制。

  3.监测预警

  3.1 .预防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准备工作。

  3.2 监测

  市气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整合气象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气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优化完善气象观测站网,充分利用国家级和区域自动气象站、卫星、雷达、浮标站等现有气象监测途径对气象条件进行监测,恶劣天气期间做好持续性监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3.3 预测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气象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加强联合会商和趋势研判,对年度气象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气候趋势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形势做好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 预警级别

  市气象局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形式统一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般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严重程度依次加重,蓝色预警信号为最低级别,红色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别,突发气象灾害预警级别与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一一对应。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单位等。

  4.2 预警发布

  4.2.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标准及防御指南

  4.2.1.1台风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居住人员及时转移。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居住人员及时转移;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居住人员及时转移;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4.2.1.2暴雨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下同)20%以上指标站(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青岛市指标站,下同)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配合,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下沉式场站(地铁车站)、下沉式停车场等设立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管控责任,并视情预置排涝队伍和装备;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下沉式场站(地铁车站)、下沉式停车场等设立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管控责任,并预置排涝队伍和装备;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做好城市、农田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含1个,下同)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下沉式场站(地铁车站)、下沉式停车场等现场设置应急排涝队伍和装备,必要时关闭;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4.2.1.3大风

  (1)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风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本市预报海区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结合本地特点,可只发布大风警报。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2)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风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本市预报海区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3)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风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本市预报海区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4)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本市预报海区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等防火。

  4.2.1.4雷电

  (1)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雷应急措施。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把农具、羽毛球拍、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3)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雷应急抢险工作。人员应当尽量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尽量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密切注意雷电预警信息的发布。

  4.2.1.5冰雹

  (1)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工作;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准备并择机进行;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地方暂避;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2)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冰雹的应急和抢险工作;气象部门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地方暂避;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蓬场所,妥善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汽车等室外物品或者设备;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

  4.2.1.6大雾

  (1)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雾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准备工作。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户外活动注意安全。

  (2)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雾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工作。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减少户外活动。

  (3)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雾应急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轮渡暂时停航等;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4.2.1.7海雾

  海雾黄色预警信号。本市预报海区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海雾应急工作。有关单位按照行业规定提醒受海雾影响航行、作业的船舶加强瞭望,保持航行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并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海上船舶、轮渡暂时停航等;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不要进行户外活动。

  4.2.1.8暴雪

  (1)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2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雪蓝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2)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5%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3)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1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雪橙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4)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市区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本市30%以上所辖区(市)达到暴雪红色预警信号标准。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封闭;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4.2.1.9寒潮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注意添衣保暖;对水产品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对牲畜、家禽和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做好防风工作。

  (3)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注意防寒保暖;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做好防风工作。

  (4)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注意防寒保暖;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做好防风工作。

  4.2.1.10霜冻

  (1)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要关注当地霜冻预警信息,以便采取措施加强防护。

  (2)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林业育种要积极采取田间灌溉等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对蔬菜、花卉、瓜果要采取覆盖、喷洒防冻液等措施,减轻冻害。

  (3)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广泛发动群众,防灾抗灾;对农作物、蔬菜、花卉、瓜果、林业育种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2.1.11道路结冰

  (1)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2)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驾驶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3)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4.2.1.12高温

  (1)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本市30%以上指标站连续3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2)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3)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本市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4.2.1.13干旱

  (1)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区(市)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雪)作业。

  (2)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区(市)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气象部门适时加大人工增雨(雪)作业力度。

  4.2.1.14沙尘暴

  (1)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户外人员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2)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3)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发布标准:预计本市30%以上指标站或者市区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2.2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市气象局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市气象局要对监测到的气象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根据可能引发的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可能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号、发布预警信号的等级。在气象灾害来临之前,应及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发出通报,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信号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指南和发布机关等。

  (2)市气象局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12121”气象声讯自动答询电话、手机短信、网站、户外电子显示装置、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设有电子显示装置的单位在收到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准确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重要的紧急气象信息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进行首播,并在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对大风、暴雨、雷电、台风、冰雹、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广播、电视应当立即插播;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紧急气象信息后,应当通过手机短信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该信息。本市和驻青各报社收到气象灾害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或重要的紧急气象信息预警信息后,应当以最快速度在当日或次日报纸醒目位置予以登载。

  4.2.3 发布途径

  根据《青岛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4.3 预警响应

  4.3.1预警信号发布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通信畅通调度,针对不同气象灾害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

  4.3.2台风、暴雨、大风、雷电、冰雹、大雾(海雾)、暴雪、寒潮、霜冻、道路结冰、高温、干旱、沙尘暴等预警响应措施。

  市教育局要做好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停课准备,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市公安局要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依法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路段实行管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建议,做好处置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质量的监测、预测和通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在建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确保施工安全,施工现场不影响周边防汛。

  市城市管理局要组织城市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导检查工作,督促燃气、供热企业做好气热供应工作;组织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要督促交通运输相关企业做好防风、防雾、防降水、防冻等措施;督导落实行业领域安全提示;督促做好公路、高速公路清(融)雪除冰准备。

  市水务管理局要开展洪水调度,加强河道、水库堤坝的巡查,组织抢险人员和物资,及时应对险情。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城市防汛巡查工作,协调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内涝的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农业、畜牧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市海洋发展局要及时通知渔船进港避风,组织海上养殖人员上岸,加强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渔港堤坝的巡查。做好大雾造成的海上生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要组织对林业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局指导区(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青岛海事局应按要求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加强海上船舶安全监管,必要时对海上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市水文局应组织做好雨情、水情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服务,适时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市气象局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灾害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能源部门应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要利用各种有效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做好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4.4 预警变更、解除

  预警信号发布后,市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天气和灾害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更、解除变化信息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并将变更、解除结果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向社会公众发布。

  5. 信息报告

  5.1 报告责任主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收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气象灾害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的报告工作。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5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采取的预警防范应急措施等。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应急措施和取得效果等,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报送、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 报告内容和方式

  报告内容为气象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按有关规定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6.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预警,联动防范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增加发布频次。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应对气象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气象灾害分类防范。

  6.1 应急响应启动

  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按照职责和预案进行处置。

  6.1.1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信号,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防汛、防台风、突发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灾害救助、海上搜救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建筑工地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并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海事部门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

  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和水资源调度,以及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提供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水文部门组织做好雨情、水情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服务,适时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分别指导紧急预防台风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海洋发展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6.1.2暴雨

  根据职责和暴雨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防汛、突发地质灾害、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防御指南、提示,轨道交通、隧道等地下空间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专门应急预案启动准备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市客运(公交、地铁、有轨电车)等运营、管养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重要水工程和水资源调度,以及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提供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水文部门组织做好雨情、水情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服务,适时发布洪水预警信号。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雨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6.1.3大风

  根据职责和大风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交通、轨道交通、渔业、海上搜救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督促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护,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大风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能源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海洋发展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6.1.4雷电

  根据职责和雷电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南、提示,通知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在雷电发生时让学生留在室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能源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6.1.5冰雹

  根据职责和冰雹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指导紧急预防冰雹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6.1.6大雾、海雾

  根据职责和大雾、海雾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交通、海上搜救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相关区域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航行船舶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能源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监管单位监督青岛机场及相关航空公司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大雾、海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6.1.7暴雪

  根据职责和暴雪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城市清雪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导检查,督促燃气、供热企业做好气热供应工作;组织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行业落实防冻措施。

  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单位落实防冻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做好车辆防冻措施,对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安全提示;督促做好公路、高速公路清(融)雪除冰工作。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指导紧急预防暴雪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能源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电网、电力设施设备运营监控、巡查维护和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电力用户供电。

  民航监管单位监督青岛机场及相关航空公司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6.1.8寒潮

  根据职责和寒潮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交通、海上搜救、渔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做好防寒潮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督促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分别指导紧急预防寒潮低温、大风等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海洋发展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冰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6.1.9霜冻

  根据职责和霜冻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分别指导紧急预防霜冻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6.1.10道路结冰

  根据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陆路交通、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做好城市燃气供热设施防冻保暖及除冰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导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做好运营车辆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督促做好公路、高速公路除(融)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6.1.11高温

  根据职责和高温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暑降温、城市运行保障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水务管理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及海洋发展部门分别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村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的影响,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能源部门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应急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负责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作业。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6.1.12干旱

  根据职责和干旱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水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抗旱生产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做好因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6.1.13沙尘暴

  根据职责和沙尘暴预警信号,相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交通、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路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6.2 应急响应变更与终止

  市气象局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7.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气象灾害处置结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

  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8.1 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统一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一般气象灾害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8.2 舆情引导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应急防范队伍为市气象局组建的专业应急气象队伍。

  9.2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

  加强气象探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和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9.3 通信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防范气象灾害安全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自然灾害易发地、区(市)政府、企事业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 名词术语

  台风(热带风暴)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可能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海雾是受海洋的影响,发生在海上或沿海地区使大气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现象。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可能对农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道路结冰是指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可能对交通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2.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防范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各区(市)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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