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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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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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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环保固体〔2021〕26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物

颁布日期:2021-12-07生效日期:2021-12-07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77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和环境专项执法等工作,对在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未排查的,立即组织排查;已排查的,要进行抽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实抓细环境风险隐患问题自查整改。

  二、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对于 2021年补充排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进行填报,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整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相关案件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2021年12月15日前,请各地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问题整改情况等报送省厅。

  三、扎实做好巩固提升

  2022年是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巩固提升阶段,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规范化评估和信息化提升,聚焦废弃危险化学品、煤焦油、铝灰渣等危险废物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建立问题“一本账”,归纳分析共性问题,剖析原因、总结经验,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要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总结、评估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于2022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报送省厅。

  省厅将适时开展“回头看”,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调研和帮扶。

  联 系 人:赵 鹭(厅固体处)

  联系电话:0591-88367153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7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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