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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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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潭政通〔2021〕3号

颁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12-31生效日期:2021-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进一步明确禁燃区管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下列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为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高污染燃料。

  二、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西二环路外延500米—涟水—湘江—与株洲市交界处—与长沙市交界处—鹤岭工业西片区规划边界—金桐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及楠竹山镇中心区域。

  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各自城市功能区划,及时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三、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禁止单位和个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以及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已建成的35蒸吨/小时(含本数)以下锅炉,应在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完成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淘汰退出与燃料改造工作,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二)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按行业排放标准执行,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定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湘环发〔2020〕6号)规定执行。鼓励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炉窑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淘汰退出与燃料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适时开展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设施,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2025年12月前,工业园区已开发地区必须实行联片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四)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固硫蜂窝型煤,应结合旧城改造,加快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城市气化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农村地区,积极引导生活用燃煤的居民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居民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的供应量。

  (五)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天然气管道已建成的区域,逐步淘汰生物质成型燃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天然气管道尚未建成的区域,可使用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但必须确保达标排放。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天然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已改为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不得再改为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售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者未按本通告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执法力度,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本通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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