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本市四环路(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所有区域;剑南大道以东、成自泸高速(G4215)以西、四环路以南、六环路(第二绕城高速,SA2)以北范围内(含以上道路)的所有区域。
二、禁止使用机械: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1月2日发布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