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经2021年第26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本《细化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正文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本《细化标准》未明确的,适用《规定》和《通知》的有关要求。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合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三、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同时报我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1年11月27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