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对待春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严肃性和极端复杂性,充分认识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前后因设施设备缺乏维修保养、返岗工人收心不够、新招工人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带来的风险,坚决消除麻痹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按照矿安〔2022〕3号文件和《省非煤矿山专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一季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非煤安专办〔2022〕1号)要求,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聚焦阶段性重点工作,采取务实管用措施,突出精准发力,做到谋划到位、部署到位、排查整改到位、检查验收到位、督导督查到位、履职尽责到位,扎实夯实基础、守住底线,严防因把关不严,仓促复工复产出现漏管失控,发生事故。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应急管理系统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视频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按照属地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辖区内非煤矿山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复工复产程序、必要条件(标准)、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分级、分类、有序组织复工复产。企业要精心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整治排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确保符合复工复产必要条件(标准)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三、严格检查验收
遵照“谁主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按照《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露天)矿山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十条规定》要求,从严把关,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对因假期停产拟复工复产,且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的,可由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符合复工复产必要条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备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后,即可复工复产;对安全风险等级为D级、尚无安全标准化等级、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责令停产整顿、长期停工停产等矿山,必须经当地监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能到岗履职、从业人员培训不合格、未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矿山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设备(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
四、突出重点难点
要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春节后复工复产期间发生的多起矿山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一是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监管。深化外包队伍专项整治成果,严厉打击以包代管、假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深化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成果,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从2月中旬起至4月底,要结合复工复产岗前培训要求,参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通知》(鄂应急办〔2021〕16号),利用1至2个月的时间,开展全员宣讲教育活动,推动从业人员提升安全素养,强化法治观念,增强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的能力。三是加强矿领导带班和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和矿领导带班到现场制度,认真做好矿区疫情防控工作,全面排查职工思想、身体状况,紧盯动火、爆破、检修、吊装、探放水、提升运输、皮带运输、火工品管理、敲帮问顶等关键环节,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严格监管执法
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复工复产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不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责令停产,重新组织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要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认真开展全员安全宣讲教育活动的,一律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当前,北京冬奥会正在举行,全国两会、北京冬残奥会即将召开,加之能源保供压力大,部分地区寒潮、雨雪冰冻灾害严重,矿山安全生产较往年面临的风险挑战更大,保安全护稳定要求更高,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矿山安全复工复产,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研判矿山安全风险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及保供煤矿的风险分析研判。紧盯矿山停工停产、复工复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重点节点,深入研判小型矿山急于复工复产、停工停产矿山人员返岗不及时、假期正常生产矿山人员轮休等带来的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紧盯应急保供、灾害严重煤矿,严防保供煤矿违规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紧盯采掘接续紧张煤矿,严防因灾害治理不达标、不到位引发重特大事故。紧盯非煤地下矿山通风、动火作业、提升运输、水害防治、采空区管理、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尾矿库筑坝和排洪等关键环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紧盯尾矿库“头顶库”闭库销号、提等管理及改造升级等分类处置措施落实,严防事故发生。加强与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用好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综合执法、市场、供电、民用爆炸物品、产量、投入等多方面信息,重点分析研判企业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规范开展预警提示、核查处置。矿山企业要紧盯水、火、瓦斯、冲击地压、坠罐跑车、边坡坍塌、尾矿库溃坝和泄漏等重大灾害和风险,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严防漏管失控。
二、严格做好矿山复工复产准备
矿山复工复产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人员返岗情况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研判,对节后返岗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强化返岗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要组织对各系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认真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瓦斯抽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等系统,确保重要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各类隐患治理到位。矿山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各类重点人员要到岗到位,进行密闭启封、煤仓清理、动火作业、登高作业、重物起吊等危险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现场安全监护,严防在矿领导不到岗、重点人员不齐、隐患治理不到位、生产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设施不完好等情况下,违规复工复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矿山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矿山复工复产关口,摸清停工停产矿山底数,严防矿山瞒报谎报停工停产情况逃避复工复产验收监管。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及巷道遭到严重破坏、封闭井口(采区)的停工停产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得复工复产;矿山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对矿山隐蔽治灾因素普查不清,未全面排查隐患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通风、排水、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及尾矿库排洪和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验收程序,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
四、严格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矿山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行为,严厉打击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对长期停工停产矿山,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对春节期间未停工停产的矿山,督促企业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切实管控各类安全风险。要强化对保供煤矿的检查指导,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接续紧张未采取限产停产措施的煤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研判,精准治理,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加强服务指导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开展“一对一”服务,指导矿山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制定管控措施,深化重大灾害治理,不断强化现场管理,按照“五定”原则及时消除隐患,夯实矿山安全基础;指导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制定限产停产措施,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尽快满足接续要求;指导复工复产矿山制定工作方案和全员安全培训计划,及时帮助矿山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等问题,确保安全复工复产、顺利复工复产。
请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行政区域内各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