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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3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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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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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环规字〔2021〕1 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16生效日期:2021-12-16

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8 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开展 2021 年度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征集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审议等流程,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苏州市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字〔2015〕1 号);

  2.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字〔2017〕1 号);

  3.关于修订印发《昆山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环〔2009〕27 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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