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2021年12月1日
清远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四类
1620
16.1
全市
(元/月)
(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