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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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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内应急字〔2022〕19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2-15生效日期:2022-02-15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15日

2022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2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努力防范一般事故、全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大事故,持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全区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从根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一、抓安全生产基础,继续强力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强化整顿整合。持续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地下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进行整合,力争全区整合整顿关闭40家以上非煤矿山企业。

  (二)强化风险管控。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研究出台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指导意见,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密管控安全风险隐患。

  (三)强化标准化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强化标准化现场核查和动态抽查,发现不再符合标准化相关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其标准化等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四)强化责任落实。监督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生产现场履职尽责,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企业总经理或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监督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制。

  (五)强化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建立“逢查必考”制度,加大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持续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和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证书专项行动。

  二、抓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继续加强“三类”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

  (六)加强重点旗县督导检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1〕125号),加大对15个重点旗县督导检查力度,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努力完成重点旗县确定的目标任务。

  (七)开展高风险矿山专家会诊。继续推动全区深入开展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采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专家技术会诊。

  (八)着力防范尾矿库安全风险。持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内应急字〔2020〕42号)各项措施落实,强化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沿黄流域重点尾矿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春夏季尾矿库泄漏、溃坝事故发生。

  (九)全力推动尾矿库闭库销号。根据《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内应急字〔2021〕134号),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或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

  三、抓安全源头管控,继续加大现场核查和复产复工验收力度

       (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复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57号),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延期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复核,加大对中介机构有关报告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加强对委托盟市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检查,及时监督指导纠正偏差。

  (十一)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验。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一律不予核查通过。加强对盟市、旗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抽查检查,不断提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质量。

  (十二)严格事故企业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严格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强化事故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明停暗开、有意隐瞒事实、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处理,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三)严格复产复工验收。督促春节和冬奥会后复产复工的矿山企业严格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落实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具有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可复产复工。

  四、抓严格规范执法,深入开展执法规范提升年行动

  (十四)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制定执行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

  (十五)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对停产(建)矿、技改(整合)矿和关闭退出矿以及非法违法开采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监督检查,发现停产(建)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发现私挖滥采、偷采盗采、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等部门,严防非法违法开采行为死灰复燃。

  (十六)开展异地执法和专项检查。针对汛期地下矿山、尾矿库易受暴雨洪水影响引发淹井、溃坝事故问题,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异地执法检查。针对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不严格、不规范问题,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针对岁末年初事故易发多发问题,组织开展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坠罐跑车、采空区坍塌及石油天然气井控等典型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五、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十七)推动信息化、智能化试点建设。制定《非煤矿山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选取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和油气开采试点企业,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试点建设,不断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十八)推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大力推动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接入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报告处置机制。地下矿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健全完善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健全完善在线监测系统,逐步推动接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六、抓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

  (十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针对2021年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提出的“非煤矿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缺少专业监管人员,有的旗县甚至没有专业监管人员,不能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的问题,以巴彦淖尔市非煤矿山专业监管队伍建设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特别是旗县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专业监管人员不足问题,加强非煤矿山专业监管力量配备,建设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监管队伍。

  (二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锤炼“严细深实快”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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