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做好我市燃气安全工作,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市安委办向广大供气、用气单位提醒如下:
一、管道燃气供应企业要加强保供措施,与用气单位积极沟通,避免突然断供造成事故。
二、燃气供应企业要持续加强对用气单位特别是用气大户检查指导,加强对用气单位燃气设施设备(特别是瓶组间、自备站)的安全检查,及时向用气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馈。
三、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配送企业要加强对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杜绝配送期间在道路上超速、闯红(黄)灯、逆行等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避免涉燃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四、燃气使用单位自建的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瓶组间)、天然气或液化气储罐等自备站(点供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要求。
五、燃气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燃气安全风险防范规章制度,加强设施使用、维护、管理的人员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
六、燃气使用单位要及时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燃气使用单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采购正规供气公司的燃气,自觉拒绝使用来路不明的“黑气”;要自觉拒绝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气瓶。
八、燃气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成员单位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杜绝“黑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