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应急函〔2022〕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31生效日期:2022-03-3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矿山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精神,深刻汲取春节后我省四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坚持治本攻坚,坚决遏制新的事故,扎实推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行动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北局
                                                 2022年3月31日

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矿山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精神,深刻汲取近期我省四起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安办〔2022〕16号)、《省安委办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安办〔2022〕18号)等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全面评估非煤矿山三年行动前两年整治成果,梳理治本攻坚和巩固提升年度重点任务,聚焦短板弱项,多措并举,切实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有效解决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圆满完成三年行动目标任务,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大排查大整治重点内容

  大排查大整治对象为: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含生产矿山、基建矿山、坑探项目、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尾矿库(含正常运行、基建、回采和已闭库),时间从4月1日起至4月30日,重点内容包括:

  (一)共性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建设的行为;矿山或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是否达到省规定最低标准。

  2.建设项目依据的地质资料是否达到勘探程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落实是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是否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是否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是否明确,措施是否合理,落实是否到位。

  6.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执法等行为。

  7.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存在严重不符情况。

  8.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对监测数据不记录、不统计、不分析,异常数据不调查处理等行为。

  10.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1.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非法转包分包及资质挂靠等行为。

  12.中介机构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3.是否存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界生产建设、超许可范围矿种开采及资源整合不到位情况;是否存在为非法生产建设活动供电、供水、供应火工品等行为。

  14.是否存在迟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

  15.是否存在不符合省非煤矿山春节后复工复产文件明确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检查验收标准等情况。

  16.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按规定悬挂。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的其他生产建设行为。

  18.《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预防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灾难的通知》(矿安〔2022〕65号)工作要求是否贯彻落实。

  (二)地下矿山

  1.安全责任联系包保。是否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包保责任,明确联系包保人员,明确包保内容、方式方法、检查频次、工作措施;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矿山是否实施“电子封条”管理;停产停建期间是否严格入井管理。

  2.规范基建。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逾期不履行延期手续;是否合理编制基建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井巷和硐室是否有施工图设计;是否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施工顺序和工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配备提升、通风、排水设备器材。

  3.规范开采。采矿作业前是否具备完善的安全出口、提升、通风、排水、运输、供配电等条件;开采顺序、采场布置、采场参数、矿(岩)柱留设和首采中段、安全出口等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是否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复核,设计复核中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按设计编制年度采掘计划、采场单体设计;中小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通风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每年一次的反风试验和通风系统检测是否进行;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作业面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情况。

  5.防排水系统。是否进行隐蔽致灾因素风险普查,摸清水害、采空区等致灾因素和风险程度;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以上矿山是否进行防治水工程专项设计并落实防治水措施;排水用的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6.提升运输系统。是否对绞车、矿(机)车、提升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等设备日常维修检查、定期检测检验,并落实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竖井、斜井安全门、摇台、防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是否与提升机实现联锁;斜井提升是否设置运行声光信号;一坡三挡是否可靠;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7.安全风险监测系统。是否按建设规范设置各类传感器和报警装置;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监控室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职。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建立并正常运行。

  8.安全保障。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足额配备到班组,自救器是否按规定足额配备和携带;是否落实井下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井下巷道支护、作业现场管理、废弃巷道管理、警示标志和标牌标识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是否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矿安〔2022〕4号文件其他规定。

  (三)露天矿山

  1.台阶和边坡。采场(排土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开采(排土),采场台阶高度、宽度和坡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是否明确边坡安全监测等级,并按要求对高边坡(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或稳定性分析;对存在可能导致山体滑坡或垮塌的不稳定区段,是否采取边坡减载、加固等护坡措施。

  2.矿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业广场、工业设施、办公场所、职工生活居住区、矿区运输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是否设置于不稳定山体、高陡边坡、土崖、排土场及水流冲击等风险较大区域;爆破、铲装、运输、破碎作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是否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矿安〔2022〕4号文件其他规定。

  (四)尾矿库

  1.尾矿库主坝、副坝、拦洪坝是否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材质、入水口高程是否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2.尾矿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排尾(回采)。

  3.库区周边山体是否出现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在库区安全范围内新建生产生活设施或排放废弃物。

  4.安全监测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并接入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5.汛期前应急预案是否修订、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值班值守是否到位等。

  三、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坚持企业自查自改与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分类处置相结合,专项行动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主要开展五个专项行动:

  (一)企业自查自改专项行动(4月15日前)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发动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和安全规程认真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列出隐患问题清单,及时纠正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可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自查自纠,隐患问题清单每天上报负责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局。下属有多个非煤矿山的企业,公司要成立督导工作组,提高督导检查强度,对下级矿山开展100%的安全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日报属地监管部门。

  (二)集中开展大检查专项行动(4月25日前)

  县级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市级应急管理局对本级负责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100%全覆盖检查,并对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将组织四个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监察,并通过抽查部分矿山,验证各地、各矿山企业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委会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鄂安办〔2022〕16号)要求,紧盯非煤矿山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专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打非治违联动长效机制,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扎实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规范矿产开采秩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闭环管理。对企业主动上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监管部门对其采取免于或减轻处理处罚等措施。严格落实“八个一律”:对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和重大隐患问题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对无证开采、超出批准矿区范围或矿种等盗采矿产资源和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等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查处的,一律及时移交,并实施联合惩戒;对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处罚,必要时依法吊(撤)销相关证照;对2021年安全设施设计复核发现的隐患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已复产复工的,一律停产整改,尚未复产复工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复工复产;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学历职历要求不符合矿安〔2022〕4号文件规定的,一律停产整改;对接到安全生产举报线索的,一律从快核实查处,及时兑现奖励;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和擅自简化程序、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一律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责任;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一律到省应急管理厅“说清楚”,并对事故矿山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四)深入推进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

  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制,逐矿明确包保责任人,落实包保措施,并作为年度对地方政府安全责任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所有非煤矿山要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讲政策法规、讲责任落实、讲灾害治理”宣讲教育活动,并作为重要监管执法内容,落实不到位的,必须从严处罚;持续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复核全覆盖;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电子封条”试点建设;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要求,重点地下矿山全面推广使用撬毛台车、天井钻机、井下机电设备远程控制或无人操作自动化控制等先进技术和装备。巷道高度2.8m以上或有人员进入采场作业,且有条件的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持续推进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标准化评定工作督导,实行动态和差异化监管,发生事故的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必须撤销并公告,重新创建;持续推进岩爆灾害、水害防控、饰面石材开采安全技术防控技术规范编制。

  (五)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监察行动

  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将结合年度监察计划,把各地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察。在监察中发现落实专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地方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下达监察意见外,还将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具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提高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转变作风,坚决防止“政热企冷”“上热下冷”现象;坚决杜绝将专项行动日常化、一般化等问题的发生;坚决纠正和克服专项行动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打击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行为。

  (二)强化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国家和省级重点县(大冶、夷陵、阳新、保康)及鄂城、钟祥、长阳、远安、兴山、随县、武穴、松滋、来凤等地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督促企业立即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要整合非煤矿山监管、审批科(股)和执法队的力量,组成若干执法组,深入各矿山企业执法检查(生产建设矿山和运行、回采尾矿库必查,停产停建矿山和闭库尾矿库必巡),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和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形成监管执法强大震慑作用。各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依法落实“双报告”制度,并抓好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三)抓好统筹结合。各地、各矿山企业要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当前实际,统筹安排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做为推进三年行动的重大举措,处理好大排查大整治与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统筹好大排查大整治与其他专项行动间的衔接,提高行动自觉和行为自律,坚持上下联动、全员参与、企业自查、部门督导,实现所有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全覆盖。要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深入排查整治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研究制定治本攻坚措施,确保三年行动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四)强化部门协同。发挥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委会办公室的牵头作用,充分利用专委会平台,加强部门互联互通,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和企业建设的监测监控平台,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全方位、全天候监管格局,提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效能。

  (五)强化保障机制。一是信息报告制度。从4月6日起,县级应急管理局每日要汇总本级执法检查和收集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形成每日隐患问题清单,隔日向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备;市级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本级执法检查和各县隐患问题清单,每周一上午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上周大排查大整治清单,每次报送时必须至少有2个矿山的负面典型案例;5月10日前,报送市(州)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总结。二是情况通报制度。省应急管理厅每周对各地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进行责任倒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监局湖北局将适时召开全省或重点县市视频调度会,对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调度和讲评。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企业必须迅速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工作部署,在各矿山井口、工业广场、周边村庄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公告牌,并加强对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电话:杜志伟,027-87363023,邮箱:2745822254@qq.com。

同地区相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2年修订)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24年修订)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
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和维稳安保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2025年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进一步明确活性炭吸附治理有机废气相关要求的通知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涉VOCs治理重点工作核查的通知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