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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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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应急办函〔2022〕2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2-03-28生效日期:2022-03-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2〕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矿山安全社会共治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告告知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接到通知后,要按照日常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立即制作印发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示牌”(样式见附件),在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入井井口、工业广场、职工

  食堂(宿舍)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并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内容。举报奖励公示牌悬挂(张贴)工作要在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台、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刊登或播出举报公告、《实施细则》主要信息和关键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并利用检查执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等契机,积极向企业广大职工宣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职工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形成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

  三、落实举报核查和奖励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后,要尽快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兑现奖励。其中,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核查属实的非煤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标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各市级应急管理局于4月30日前将举报奖励公示牌悬挂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非煤矿山处。联系人及电话:杜志伟,027-87363023。

  附件: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8日


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牌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举报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最高一次奖励30万元。举报主要内容如下:

  一、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3.擅自开采保安矿柱。

  4.露天边坡发生滑移且未进行治理。

  5.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

  6.非煤矿山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非煤矿山违法行为

  1.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2.不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6.非煤矿山其他违法行为。

  接报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举报电话:027-87360088

  收件地址:武汉市武珞路360号,邮编:430070

  XX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XXXXX  

  收件地址:        ,邮编:

  XX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XXXXX

  收件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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