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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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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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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函〔2025〕9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

颁布日期:2025-08-19生效日期:2025-08-19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19日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防范化解铁路沿线安全风险和矛盾纠纷,持续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以高水平平安铁路保障人民出行安全、服务支点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

  (一)开展联动宣传。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印发《条例》单行本,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广泛开展宣讲解读、采访报道等宣传活动,曝光危及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建立法规实施实践基地,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组织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分级分类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准确把握和理解《条例》内容,提升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武汉铁路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铁路护路联防组有关成员单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和机制

  (三)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落实铁路护路联防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强铁路护路联防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制定部门职责清单,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督促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落实。(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应急厅等铁路护路联防组有关成员单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建立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在国家铁路行业监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常态化监管。(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武汉铁路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建立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保障机制。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六)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双段长责任制。沿线各级政府与铁路运输企业分层建立双段长制度,由对应分管领导担任双段长,联合开展铁路沿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铁路重大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重点建立健全铁路车站(含站前广场及周边)、铁路沿线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处置和反恐怖工作联控机制。(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武汉铁路局、武汉铁路公安局、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八)建立省际交界处铁路安全联合管理机制。加强与省际交界处有关单位在铁路安全环境治理、护路联防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交界处铁路安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九)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铁路护路联防组、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落实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十)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统筹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督促铁路沿线巡防管控、安全环境治理、治安隐患排查和矛盾调处等工作落实。(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铁路护路联防组、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落实铁路运营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列车运行安全。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和内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合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处理涉及铁路安全的重要事项。(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单位)

  (十二)落实铁路沿线物防措施和巡防责任。对时速不低于120千米/小时的铁路线路,实现全线封闭。加强铁路护路巡防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做好沿线巡查、监控、排险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三)监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调查,征求社会公众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反馈铁路运输企业整改。对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落实责任,加强整治整改。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铁路重大事故隐患或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监管局、省检察院、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四、落实铁路建设、线路及运营安全的规定

  (十四)落实铁路线路设计选址及便捷便民的规定。铁路线路和车站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要充分考虑安全、便捷等因素,与公路、水路、民航、城市交通等交通方式相衔接。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设计、适老化改造、穿越铁路便民设施配套等规定,为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武汉铁路局、湖北铁路集团等铁路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五)落实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规定。铁路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加强对控制线内新建、改建等行为的管控。(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武汉铁路局、湖北铁路集团等铁路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规定。在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武汉铁路局、湖北铁路集团等铁路企业、有关铁路建设单位)

  (十七)落实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及运营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投入运营后,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

  (十八)落实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管护的规定。在道路以及其他工程设施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防侵入铁路线路或者碰撞铁路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十九)落实铁路沿线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需要移动或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塔、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迁改或者依法予以补偿。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依法清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弃土、弃渣等,消除铁路安全隐患。(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铁路建设单位)

  (二十)依法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按规定设置标桩、标志,建立安全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武汉铁路监管局、铁路建设单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一)落实铁路隧道安全保护有关规定。铁路隧道建成后,在铁路隧道上方、两端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公告保护范围和联系方式。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作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采取措施防止危害铁路安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铁路建设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

  (二十二)明确涉及铁路安全有关事项的办理方式。依法公布涉及铁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办理的依据、渠道、程序、期限等信息,提高服务效能。在铁路沿线从事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活动时,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协商一致。(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三)落实与铁路交叉的市政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移交管养的规定。因铁路建设需要,新建、改建、还建的与铁路交叉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及其附属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四)落实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五)落实铁路线路两侧构筑物、林木、飘浮物、危险物品场所和环境卫生管控管理的规定。铁路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退让铁路距离、铁路安全防护等要求,防止倾倒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铁路安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依法落实铁路两侧林木种植、500米范围内飘浮物管控的规定。依法加强对铁路两侧生产、加工、存储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仓库的管理。加强铁路两侧环境卫生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有关管理维护单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重点部位监控建设和联网应用。建立铁路护路联防视频监控平台,加强铁路车站等重要场所及沿线桥梁、隧道等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建设和联网应用,强化科技赋能,提升防控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五、开展《条例》执行的监督检查

  (二十七)报告《条例》实施情况。《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按规定时间;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武汉铁路局)

  (二十八)配合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2027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局等铁路护路联防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九)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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