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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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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22-04-15生效日期:2022-04-15

为确保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200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以及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的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运用法治手段提高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突出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行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加强党代会、两会、法定节假日、博鳌亚洲论坛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推广运用国家“互联网+监管执法”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大力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力度,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厅现可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9人,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处2人,安全生产基础处2人,规划科技信息处2人,宣传培训处3人(详见附件1)。

  (一)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2022年共365天,其中: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共13天,全年每人法定工作日为248天,按9名行政执法人测算,总法定工作日为2232个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248天/人×9人=2232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监督检查工作日共132日,即总法定工作日2232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991日和非执法工作日1109日(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具体详见附件2)。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6)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实际,按每次安排2名执法人员、每家企业每次检查平均耗时2天(包括路途时间)测算,本年度可安排监督检查单位33家单位(132日÷2人÷2天=33)。

  全年监督检查单位总数33家已编入检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3),重点检查单位2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76%。其中,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8 家、天然气企业1家,非煤矿山企业10家)、培训机构及考试点4家、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2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1次检查。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4月份开始,2022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1.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单位;

  2.对下级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单位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单位总数的24%。其中,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家,烟花爆竹行业 4 家)、培训机构及考试点2家。(2022年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详见附件3)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及培训机构及考试点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从2022年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采取“双随机”方式抽查。年内至少开展1次检查。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4月份开始,2022年12月份前全面完成。

  六、有关要求

  (一)分级履行执法职责。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自上而下将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被检查对象依次分级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到计划检查的对象不遗漏、不重复。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对列入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认真抓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开展检查执法。实施检查时,要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项目内容开展检查,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和其他法律措施,及时正确下达相关法律文书,确保检查执法到位,闭环管理。检查结束后,要按“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及时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予以公开,做到“双随机、一公开”。

  (三)创新检查执法机制。各市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分级执法要求,做好与省应急管理厅监督检查计划的衔接,推进分级执法分工,配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大力推进执法公开、全过程记录及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落实,并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及时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四)加强执法统计分析。要建立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季度通报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执法台账,及时准确统计上报执法数据资料并及时通报。各有关业务处室开展监督检查要使用“互联网+监管执法”系统,按时完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工作,并在7月10日前、12月25日前将本处室上半年、全年的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送法规处进行汇总分析。

  (五)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执法人员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说清阐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严格监督检查纪律。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22年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名录库

        2.2022年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3.2022年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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