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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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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应急〔2022〕35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25生效日期:2022-04-25

各市、广德市及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2022年4月25日

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各地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自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立查立改、持续整改,全面提升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立即开展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导检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推动县(区)扎实开展大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持续对各地开展明查暗访,发现开展大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约谈、曝光,并向属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要求。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实行派驻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将采取抽查检查、综合督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推动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是否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二十条措施要求,及时研究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市、县级两级人民政府领导包保尾矿库和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处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井口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明确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信息,并及时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告。是否按期将地下矿山包保责任人信息录入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国家有关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将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贯彻至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

  (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追究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同时是否追究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对非法矿山、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是否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紧急情况可能导致重大险情时停产撤人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五)行政许可和审批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是否存在再次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组织开展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有效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全面自查,并按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专项检查。

  (六)重大风险防控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各岗位环节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机制和制度,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是否紧盯重大安全风险,落实水、火、顶板、采空区等重大灾害风险防范措施,精准研判管控安全风险,建立隐患风险台账清单,做到隐患整改“五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部署,分析研判防汛形势、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

  (七)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是否按照《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严格控制尾矿库总量。是否推动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和“无主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流域区域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并编制辖区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及时处置各类预警信息。是否督促尾矿库企业真正落实“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八)外包工程专项整治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否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九)“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属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安排,组织或参与打击非法盗采矿山资源、洗洞盗采金矿资源等行动。是否严厉打击非煤矿山 “一证多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十)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检查活动是否做到重点突出,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综合督导、交叉检查等形式开展监管执法,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实际,举一反三,强化执法成效,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

  (十一)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相关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

  (十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情况。是否在非煤矿山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受理并查处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规定对核查属实的实名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

  (十三)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非煤矿山企业、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报告事故信息,是否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统筹做好安全、发展、防疫等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能否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是否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强服务指导,协调推动先进产能有序释放,推动社会发展和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内非煤矿山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看”等方式开展检查活动。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非煤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突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要对长期停产矿山、灾害严重的中小型地下矿山、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或井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开展重点检查督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非煤矿山重点地区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本地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按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当月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并报送《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附件2)、《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附件3)、《重大隐患清单》(附件4)。

  联系人及电话:孙明聪,0551-62998731。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2. 执法和行政处罚情况表

           3. 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4. 重大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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