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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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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应急规〔2022〕1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7-01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制定了《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苏州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建设遵循自主创建、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依据应急管理部或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标准开展建设;未制定行业定级标准的,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开展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将三级标准化定级考评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县级市(区),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作为本辖区三级标准化的定级部门,负责标准化定级工作。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制定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方案,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成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负责行业安全监管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三级标准化定级企业统计汇总、公示公告以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第三方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承担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初步审核,负责对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工作。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自行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八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标准化相应评定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编制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条 申请条件。申请三级标准化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八)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并运行满半年。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二)自评报告(上传按要求形成的书面报告影印件);
  (三)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的影印件)。
  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也可向组织单位直接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集中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组织单位的初审意见和年度评审工作经费情况,会同领导小组的相关职能处室共同研究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组织单位收到确定的企业名单后,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直接根据企业申请情况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评审。各县级市(区)定级部门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和企业评审材料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评审单位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应当遵守相关行为规范,并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一)制定计划。评审前,按照申请企业所涉及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成立现场评审组,确定评审组长,评审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评审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并且在组织单位备案的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应制定详细的评审计划,评审前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包括首次会议、实施评审和末次会议等。
  1.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邀请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应包括介绍现场评审的目的、依据、评审组成员、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确定现场评审的方法与具体安排等内容。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按照企业规模、生产工艺情况及评审人员专业情况进行评审分组,至少分为资料组和现场组,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等方法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工作。
  3.内部沟通。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一致、公正、客观的评审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4.交流确认。在末次会议前,评审组应就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逐一与企业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清单及整改期限,给出现场评审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5.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评审组长宣布现场评审结果。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将现场评审情况、不符合项清单、整改时限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书面告知企业和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未通过现场评审的,评审组应将不通过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报送组织单位。
  (三)整改复核。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原则上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将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四)编制报告。评审组应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编制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评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现场评审情况、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评审不符合项和得分情况、企业整改情况等内容。评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五)确定等级。组织单位应对现场评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成定级建议,提交标准化定级部门承办处室;对审核有异议的事项,组织单位再核查确认。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当按照上述的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评审程序等要求进行组织,其评审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专家组组长审核后书面告知组织单位。
  评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三条 公示。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确定拟定级企业名单,各县级市(区)定级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四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各县级市(区)定级部门予以公告,并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企业未通过定级理由。
  各县级市(区)定级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告结果上报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直接定级。
  (一)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二)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三)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无修改变更,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修订变更;
  (五)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告知。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直接定级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直接撤销其等级。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反馈至定级部门,由定级部门讨论确认后撤销其等级,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十)苏州市应急管理局抽查企业标准化未有效运行或运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八条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二)支持将企业标准化等级作为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三)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四)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企业等评选;
  (五)有条件地区对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评审等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对企业三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质量审计,促进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和运行质量。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县级市(区)三级标准化定级考评工作开展抽查检查,并将结果反馈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抽查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被评审企业整改问题整改阶段的指导、咨询除外),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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