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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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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8生效日期:2022-07-01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举报受理渠道:
  (一)电话举报统一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12345”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举报事项转派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信箱地址、电子邮箱、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举报渠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举报地点、举报事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接到的举报事项按相应规定流程进行核查处理外,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举报受理期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举报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七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属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挂牌督办后7个工作日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人员填写符合财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二)属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人员填写符合账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三)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奖金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八条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各区政府(管委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本辖区、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二条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电话:0756-2155555;传真:0756-2155619;电子邮箱:ajcxe@zhuhai.gov.cn。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投诉举报方式,以其向外公布的举报信箱地址或者电子邮箱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安[2018]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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