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24年6月。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青岛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制定了《青岛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1日
青岛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积极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发现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引起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营造良好整治环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进行举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自建房是指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
第四条 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内容包括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建加层、擅自改变使用功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情况。
第五条 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举报人应提供隐患详细地点,相应的图片或影像资料,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电话举报的方式:
市南区:88729825 市北区:67776895
李沧区:87890217 崂山区:88999655
西海岸新区:86166160 城阳区:87866065
即墨区: 88553111 胶州市:82289335
平度市:88337175 莱西市:88483289
第七条 奖励举报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由各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发放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
(二)擅自改建加层;
(三)非法开挖地下空间;
(四)违规改变使用功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年久失修失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第九条 对上述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属实的,按每人每件奖金100元进行奖励。对无法查实,或在受理举报前已被媒体曝光,或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或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条 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受理各渠道举报信息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现场指认。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青岛市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事项奖金领取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
举报人应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二条 市、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上述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