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2-05-22生效日期:2022-05-22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建办科函〔2021〕164号)《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建改办〔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法

  本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可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渠道办理,申请人、被审批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进行抽查。同时加强信用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实承诺,实行失信惩戒。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建筑面积在300㎡(含)-500㎡(不含)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含《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职责分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范围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宁建消防字〔2021〕164号)职责分工,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事项。

  四、申报条件

  申请人、被审批人申报前,应当确保简易低风险项目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物主体应已依法依规取得竣工备案手续并具有房屋产权证书。

  (二)具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实体与竣工图纸相符。

  (三)已按照消防验收备案标准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依法依规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告知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网”告知: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审批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方式。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被审批人自愿采用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由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填写并提交《简易低风险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1),通过“南京市政务服务网”申报。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制)》(附件2)。

  (二)抽查比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简易低风险项目抽查现场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向社会公布。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七、事中事后监管

  (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应及时报送消防救援机构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选择告知承诺制渠道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

  (二)建设主管部门抽查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按照《南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8〕88号)相关规定执行。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10个工作日,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制)》,责令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对于违反《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八、相关要求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故意拆分,规避应当依法申请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2025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南京市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海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2023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镇江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