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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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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21〕4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01-05生效日期:2021-01-05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8日印发的《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07〕136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常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3.2 监 测

  3.3 预 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奖励和责任追究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信息保障

  6.3 医疗保障

  6.4 物资与资金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6.6 技术支持

  6.7 宣教培训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7.3 预案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铁路、民航运营中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铁路、民航部门有关预案配合做好应对工作。

  1.5 事故处置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辖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1.5.3 科学应对,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是市食安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安委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常州海关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2.2 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2.3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等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2.4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按照相关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或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2.2.5 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海关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食安委。

  2.2.6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2.2.7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2.8 专家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食安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3 辖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故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订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支援保障工作。

  (3)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食品生产经营、种养殖、餐饮等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预案,报当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 监 测

  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3 预 警

  3.3.1 预警分级响应及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Ⅰ级、Ⅱ级预警信息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委主任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由辖市(区)食安委主任签发。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预警信息经签发后,通过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过其他必要方式对外发布。

  3.3.2 预警行动

  经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分级标准的,分别按本预案或辖市(区)有关预案处置。同时,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向市级或所在地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5)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对于达到一般级别的事故,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或对后续事态发展难以把握的应立即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1.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措施等要素。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可进行多次报告,报告信息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要素。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进行信息汇总。汇总信息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置过程、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要素。汇总报告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4.1.3 事故评估

  事故评估内容应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立即报告市食安委和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省食安办。Ⅰ级、Ⅱ级应急处置行动分别在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指挥下开展,市食安委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应对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食安办向市食安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并向市政府和省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事发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故涉及的其他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协助义务;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一般事故评估标准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期间,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事发地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全力做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保护封存有关场所和物品,救治伤病员,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以下相关措施。

  4.3.1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心理疏导。

  4.3.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3.3 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4.3.4 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结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4.3.5 事故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失职失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3.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升级。当事故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2)响应降级。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当前响应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的;

  ②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

  ③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省食安委决定。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食安委决定。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食安办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食安办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安委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在市食安委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下,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境外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市食安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委台办、市外事办、市侨办,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费用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或者组织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强化应急处置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事故指挥决策、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6.2 信息保障

  市内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3 医疗保障

  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4 物资与资金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得到有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补充;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技术支持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种植养殖从业者、广大消费者等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技能,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安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事件分级评估指标

  特别重大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 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

  4.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 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1. 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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