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水规字〔2022〕6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22-10-28生效日期:2022-10-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5年2月8日被《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规字〔2025〕1 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区水务、住建、交通、港务、林业园林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10月28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开工的、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港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器具及管材。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给水排水专业中应当包含节水措施相关内容。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相关规定,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对建设项目提出关于节水设施建设的部门意见。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应当向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确认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验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