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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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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22〕82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10生效日期:2023-01-1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的工作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0日

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的工作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持续推进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指具有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装置的总称)推广安装、安全使用、质量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以下20条具体措施。

  一、推广安装方面

  1.各类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等器具和配件,特别是要淘汰老旧橡胶软管,更换成燃气专用金属包覆管或不锈钢波纹管。

  2.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对存在设施新建和改造、到期燃气表具更换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由管道燃气公司安装和更换具有报警、切断和信息远传功能的燃气智能表;其他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也可向管道燃气公司申请安装。

  4.对使用瓶装燃气的居民用户,分类分级、逐步推广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特别是对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由各地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救助,全部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灶管阀”,并优先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5.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146》等有关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

  二、安全使用方面

  6.用气单位(人)应当落实燃气使用安全责任,依法购买合规气源,签订供用气合同;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开展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及时整改日常监管指出的违法违规用气行为。

  7.餐饮用户应当确保安装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24小时在线,并在用气场所张贴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指定专兼职人员担任消防管理员,每天对“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在营业结束后,必须落实“人走阀关”。

  8.燃气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等,定期开展入户安检并做好记录。瓶装液化气企业督促送气工必须落实随瓶安检;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泄漏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

  9.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或依托乡镇(街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餐饮用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消防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燃气使用安全培训。督促餐饮企业定期组织全体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熟知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

  10.乡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内餐饮用户至少上门检查1次,并制定居民用户属地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计划,着力构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第一时间发现报告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利用线上工作群等方式,提醒辖区内餐饮用户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对燃气企业移交的定期入户安检、随瓶安检发现的用户隐患问题,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配合上门跟踪,直至用户整改到位。

  三、质量管理方面

  11.安装使用的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使用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含探测器和控制器)和切断阀的技术参数应相适配,确保探测、报警、切断等功能联动有效运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灶管阀”等器具、配件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抽样检验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12.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加强对“灶管阀”总成和报警、切断装置一体化、智能化产品研究,提高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感知预警能力。

  四、监管执法方面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罚。

  14.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由燃气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坚决依法依规处罚。

  15.燃气主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大对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检查、执法力度,联合打击“黑气”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对因燃气企业主体责任、用气单位(人)使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责任事故的,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方面

  17.各市、县(市、区)要构建燃气使用安全预警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全天候监控、应急处置制度和队伍,与燃气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能监测、会预警、快处置”一体化功能。

  18.各地结合实际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加快整合瓶装燃气市场,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9.各地结合实际制定非居民用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安装使用实施指引,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机关单位食堂等其他公共场所规范购买、安装、使用,明确资金来源、推进实施以及监控监测、检查执法、问题隐患流转闭环处置等工作流程。

  20.各地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指导各类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提醒居民用户定期自查家中燃气设施设备、开窗通风。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以及夏季高温、冬季保供期间,加大宣传频次,增强全民安全用气意识和防范燃气事故技能。

  本工作措施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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