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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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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办〔2023〕12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03-30生效日期:2023-03-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惠州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分工方案

  为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等15个单位《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惠市委办〔2020〕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以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为抓手,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及时精准解决市民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

  三、责任分工

  (一)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

  1.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全市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将其范围和监测点位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变动或声环境功能区划超过5年的,按相关要求适时调整。(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属地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声环境质量监测

  3.按照规定设置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导

  4.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四)加强交通运输规划控制

  5.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五)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

  6.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周边配套设施,优化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临近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首排宜优先安排非噪声敏感建筑物,可因地制宜采用绿化带、声屏障、声景观等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强化校内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

  (六)综合管控噪声源

  7.推广应用纳入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的低噪声设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8.加强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督促仍在使用应淘汰设备的企业进行升级更新。加强对违反规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工艺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10.加强对违反规定进口淘汰设备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惠州海关、惠东海关、惠州港海关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

  11.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强监督执法,制定抽查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组织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深入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2.严格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选址,加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物流仓储企业的管控力度,确保排放噪声的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3.根据国家、省部署安排,稳步推进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纳入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按要求开展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登记,并加强对企业噪声自主监测及监测结果公开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八)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4.落实噪声管控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应采取措施等要求;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施工单位编制并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或施工工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15.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全面治理,制定相关工作措施,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强化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强化在夜间违法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16.严格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连续施工作业管理,完善夜间施工申报、审核、时限及施工管理等要求,规范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及公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九)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7.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强化对公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等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设备及时维护和保养,减少振动、保障降噪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配合)

  18.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9.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告划定的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设置相关标志、标线。鼓励在重点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驾驶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0.加强民用机场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管控,依法查处在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十)深入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21.强化广场舞活动管理,按照《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广场舞噪声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广场舞活动中出现的“噪音扰民、占地矛盾、组织无序”等问题,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22.强化文化娱乐、体育、餐饮、酒吧、宠物店、门窗店等经营场所监管,完善相关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经营场所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切割设备等的监管,引导相关企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使用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23.加强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监督执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4.强化对广场舞活动场所及其管理者的监管,规范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设置。加强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执法监管;加强对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执法监管;加强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5.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优化房屋结构设计,确保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等有关国家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避免因房屋结构引起室内噪声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细化住宅区噪声源管控。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充电桩、充电柜、备用发电机、空调等共用设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应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8.加强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执法监管;加强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执法监管。(责任单位: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其余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9.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指导,制定管理规约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0.对饲养宠物、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产生的社会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劝阻、调解无效,经相关部门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十一)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职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噪声管控。

  31.在举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公职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组织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的考试环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各项要求,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二)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统一协调工作,按照“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围绕整治重点,调集足够力量,严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其他途径反映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噪声污染违法问题,推动全市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市民满意度明显提升,噪声投诉案件明显减少。

  (三)细化管理,强化监督。明确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严格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引导市民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细化响应规则,确保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全民参与。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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