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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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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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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建安函〔2023〕71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12生效日期:2023-07-12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幕墙使用安全,根据《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13号)、《福建省房屋安全专项治理2023年工作要点》(闽建安函〔2023〕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应于9月30日前组织对辖区所有既有建筑幕墙开展隐患排查。各地要明确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负责部门(原则上由房屋安全排查部门牵头负责,属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督促指导幕墙产权人(安全维护责任人)开展隐患排查,并对排查情况开展检查,设区市负责部门应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导。

  二、排查工作可参照《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详见附件),鼓励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建筑幕墙隐患排查提供技术指导或参与隐患排查。经排查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设置围蔽、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并委托建筑幕墙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后根据鉴定情况进行处理;经排查有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并委托有幕墙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处理,保证幕墙使用安全。

  三、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外省检测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入闽备案)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一)应依据《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DBJ/13-203)等规范标准开展建筑幕墙鉴定,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检查检测鉴定工作应当安排2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应具备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3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三)报告审核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不少于5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四)报告授权签字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备工程类正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16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幕墙工作经历。

  四、各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既有建筑幕墙鉴定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的既有建筑幕墙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

  六、各设区市(含平潭)要在组织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既有建筑幕墙信息台账,并将排查记录纳入台账数据库。各地要强化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产权人(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立健全建筑幕墙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制度及管理档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各设区市(含平潭)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幕墙信息台账数量、安全隐患情况、处置情况及管理措施等)请于10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厅,省厅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适时开展督促指导。请各设区市(含平潭)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于7月20日前上报省厅安办,联系人:黄家富,电话:0591-87525781。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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