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安局、经济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海关各关区、宁波海关各关区、邮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易制毒化学品溯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及有好的做法,请分别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报告。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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