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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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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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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24〕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24-01-23生效日期:2024-01-23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14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4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55元。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70元提高到1320元。

  三、资金来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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