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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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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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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环办函〔2021〕4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02-26生效日期:2021-02-2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作息化水平,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化应用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物联网系统”),扎实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等申报、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月报和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和信息化追溯。要切实督导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填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信息。各地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原则,加强督导,自2021年起,上一年度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物联网系统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制定、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通过物联网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及时办结。持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依法通过物联网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每月10日前按月报送上一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运用。各地要依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四个清单”,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污染防治评估工作。要组织人员开展危险废物视频监控系统巡查应用,定期对辖区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通道、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远程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核实处理,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省固防中心报告视频巡查应用情况。要把物联网系统中填报的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的依据,并与排污许可管理等做好衔接。要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肃查处“不如实申报、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超期贮存、少批多转”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做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工作相关保障。省厅将每半年对物联网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通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及其应用工作,保障危险废物相关数据信息及时审核提交。省固防中心负责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服务与指导,对各市(州)申报情况进行调度,推进信息化有关工作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杨帆  027-87165066

  省固防中心:孙燕  027-87167383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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