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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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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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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漳政综规〔2024〕5号

颁布部门:漳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4-08-12生效日期:2024-08-12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将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境,龙海区程溪镇、榜山镇、紫泥镇、石码街道、海澄镇,其他县(区)县城所在地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禁燃区内2023年以来已改用生物质锅炉但未采用专用锅炉的,应当在2025年5月31日前改用专用锅炉;禁燃区内正在实施集中供热改造的,应当在2025年5月31日前接入集中供热;禁燃区内现有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含锅炉、炉窑等设施),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依法不得继续使用。禁燃区内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生态环境、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燃料质量管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燃料行为。

  四、其他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通告执行。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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