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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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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建〔2024〕1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12-27生效日期:2025-01-27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原则上以施工许可管理权限确定市、县(市、区)管辖层级。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实行县(市、区)属地管辖。

  房屋市政工程以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原则上依据质量监督计划确定市、县(市、区)管辖层级。

  具体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邀请消防审验专家协助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五)建设单位申报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前,应由依法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按施工图联合审查要求执行。

  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七)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其中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消防验收。

  1.单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水源、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单体工程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他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3.单体工程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八)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超高层建筑施工许可前要严格审查抗震、特殊消防设计评审、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性研究论证等专题论证审批意见。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九)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具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建设单位通过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申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须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审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系统上提交同意上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报告。省建设厅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专家评审意见。不属于专家评审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逐级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十一)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抽取,专家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且不少于7人。与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十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专家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

  建设、设计、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人员仅作为项目汇报人员参加评审会,不发表评审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邀请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列席会议。

  (十三)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专家独立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及会议签到表等有关资料扫描件,在系统上反馈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但专家组评审意见中有“修改意见”内容的,建设单位对照“修改意见”内容进行调整。对评审未通过的,建设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十四)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结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填写《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技术服务活动评价表》。

  四、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十五)其他建设工程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十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

  1.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0㎡的宾馆(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月子中心)、饭店、商场(含无手术治疗功能的体检中心)、市场;

  4.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含密室逃脱、剧本杀、私人影院),医院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含足浴店)、网吧(含电竞酒店)、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除上述第1至第6项使用功能以外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不大于40000㎡或高度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全长5公里以上的城市综合管廊、非城市隧道;

  9.二类高层住宅;

  10.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外的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建筑。

  (十七)除第(十六)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十八)对其他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备案抽查,抽查比例如下:

  1.重点项目抽查比例,(十六)第1至第6项抽查比例为50%;(十六)第7至第10项抽查比例为30%。

  2.一般项目抽查比例为5%。

  3.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一个或多个单体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及消防安全形势等因素,视情调整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清单及备案抽查比例。

  (十九)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被抽取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自备案凭证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核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二十)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一般项目,涉及消防的竣工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平面图、安全疏散图、消防设施的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等。

  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借用周边建筑或不减少本建筑内其他场所疏散宽度的室内外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可简化,由施工单位绘制,采用同等比例的白图,包括设计说明、建筑平面图、安全疏散图、消防设施布置图和系统图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已按图施工;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可简化为消防查验报告及消防查验检查表(其中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应承担监理职责,在相应文书中“监理单位”栏中注明);设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供与现状相符的有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二十一)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定防火保障方案,提出防火替代性措施。论证结论作为消防设计及现场检查的技术支撑。

  (二十二)其他建设工程经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或存在备案告知承诺事项严重失实情形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应撤销备案凭证。

  五、附则

  (二十三)建设工程分类按《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执行。新业态按使用人群相近、火灾危险性等级相近原则,划定场所使用功能。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以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所需的具体表单,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操作技术导则(试行)》执行。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二十四)设区市建设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消防审验组织形式、流程等内容。

  (二十五)本办法自 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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