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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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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2-27生效日期:2025-03-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污水管网监督管理,我局修订了《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

  (联系人:叶慧芬,联系电话:23391511)

东莞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促进管网的建设规范、质量可靠、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公共污水管网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下称“运维”)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污水管网是指用于收集输送污水的公共管道、泵站及其配套附属设施(含村级和城中村的公共污水管网),不包括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排水户应做好其内部污水管网及排出管的运维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向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是指接入公共污水检查井前,排水户自建的污水管网及其连接公共污水管网的管道。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市公共污水管网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负责申报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年度预算。
  (三)负责颁发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下称“排水许可证”),并依法对违法排水排污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审批公共污水管网设施停运、拆除事项。
  (五)负责考核各镇街(园区)的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及运营单位的运维工作。
  (六)负责制定公共污水管网运维资金标准。
  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污水管网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指导公共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三)组织公共污水管网年度维修及改建计划实施、费用审核及支付工作。
  (四)协调公共污水管网建设、运维和管理相关工作。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制定属地管理工作方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项目全过程工作。
  (三)根据要求确定公共污水管网的运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运维中的属地问题,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运营单位的运维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核发前的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等工作,并依法对违法排水排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五)负责监督公共污水管网设施停运、拆除事项。
  (六)协助上级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镇街(园区)负担部分〕资金工作。
  (八)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对故意破坏公共污水管网、扰乱管网运维作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建设、运维(市负担部分)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运维资金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向公共污水管网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城市生活废弃物的行为予以查处。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污水管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污水管网的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主体:
  (一)在用的公共污水管网,由属地镇街(园区)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
  (二)在建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污水管网,自进场开工之日起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属地镇街(园区)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
  (三)排水户的污水排出管,以公共污水检查井为界,由产权人、使用人或其委托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公共污水管网,由有管辖权的镇街(园区)确定责任主体;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本市的污水排放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情况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七条 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类)、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测量和档案移交等建设手续。非单独立项的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公共污水管网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等前期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按照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如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申报审批。新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招标投标等流程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如有涉及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应按规定到相应路政部门办理路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 新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制;已建成的雨污合流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条 公共污水管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污水管网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工程移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有关要求限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同时将整套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至污水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存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污水管网移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交接会,提前通知属地镇街(园区)或者由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参加现场查勘,同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现场查勘满足接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属地镇街(园区)或者由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查看后需要整改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经复查验收满足接收要求后分别签字盖章。
  (三)未完成移交的公共污水管网,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公共污水管网的运维。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管理不当造成),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四)已完成移交的公共污水管网,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将管网资产权属统一转移至属地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或其委托授权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污水管网的运维。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于公共污水管网运营期满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限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运营维护

  第十五条 全市公共污水管网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运营单位,实施专业运维、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污水管网运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日常维护:日常巡查及维护工作(含10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并配合污水管网行政主管部门的排水许可管理以及执法巡查。
  (二)管网维修:公共污水管网损坏后为恢复其原有功能而开展的修复工作,以及为纠正管网存在问题(如管道错接、漏接、混接等)开展的修复改造工作。
  (三)管网改建:因规划调整、城市发展等开展的公共污水管网改建或提质增效工作。
  管网维修及改建项目由运营单位按项目建设流程实施。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公共污水管网的运维工作,运维作业应当符合《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有关规定。
  (一)运营单位应建立运营制度,定期巡查管道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止损害管网或违规乱排的行为,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二)运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作业,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
  (三)运营单位应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公共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属地镇街(园区)报送运维工作情况,并接受污水管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
  (五)运营单位对公共污水管网进行抢修等特殊作业影响正常排水的,应采取临时排水和导排措施;暂停排水应提前告知相关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排水。

第五章 污水纳管和管网保护

  第十八条 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准确接驳管线,将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检查监督并依照规定申办排水许可证。
  (二)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重点行业排水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预处理设施。
  (三)排水户接驳公共污水管网时,应严格执行经镇街(园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审核通过的接驳方案,避免对公共污水管网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 下列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公共污水管网安全的,有关单位应当与公共污水管网运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二)在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三)在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污水管网安全的。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建立公共污水管网应急管理及联合执法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统筹建设全市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平台,全市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平台应预留与其他系统数据和服务集成的接口;镇街(园区)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负责建立污水管网数据采集与建库标准。

  第二十二条 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包括管网数据采集系统、运行调度系统、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管网数字模型等。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支持数据录入、查询、分析、动态维护更新等功能。

  第二十三条 全市污水管网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开发多级权限,根据需要按级别赋权。市生态环境局应牵头向各镇街(园区)及其他使用单位做好系统推广,并协助做好数据共享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如公共污水管网管理职能发生调整,本办法的实施主体相应调整为新的公共污水管网管理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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