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2025年4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深水监〔2021〕30号)同步废止,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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