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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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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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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01生效日期:2025-06-05

各区(县)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0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参谋作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管理遵循统一标准、科学统筹、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库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组织推进建设与完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遴选纳入专家库人员名单,以独立身份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评审、咨询、培训等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库根据专业领域类别不同分类设置,擅长多个专业领域的专家可交叉入库,主要包括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生态保护、环境监测与监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政策与法规标准、气候变化、农业农村环境、核与辐射、环境经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类别,可根据实际适时补充更新调整。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尊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有关的导则、标准、技术方法和相关技术规范;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生态环境相关工作领域具备突出的专业特长,或者具备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生态环境咨询及决策、技术支持、现场踏勘等相关活动。

  第八条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征集、组织评审、集体研究的方式产生,从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专家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个人申请的,由本人填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承诺书》,提出申请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入选专家库条件,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可以通过单位推荐方式邀请入库,由专家填报前款规定的入库申请表和专家承诺书。

  第九条 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调整,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专家库人员名单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布。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根据服务规范要求,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制、检举、揭发评审或者咨询等有关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技术咨询、评审、培训等服务活动前,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在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评价意见,并对所发表或者出具的意见以及因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在从事的工作中与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需邀请专家提供咨询、评审服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特殊专业或者专家库无法满足需要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可以在专家库人员外定向选取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的抽取和选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接受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考核激励机制。由使用专家单位分别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服务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和专家推荐入库的重要参考。
  对认真履职、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视情况采取通报表扬、工作资源倾斜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约谈提醒、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擅自提供技术咨询、评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的;
  (二)工作中与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相关工作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四)在履职过程中收受相关单位或者机构支付的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制度和专家承诺事项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移出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条件的;
  (三)一年内连续三次邀请无故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违反廉洁、保密、回避规定的;
  (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参加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七条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将逐步推进专家库专家入库、选取、管理、评价、退出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在相关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与上级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上从新”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1.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专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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