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4-02-20生效日期:2024-02-20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3月8日。

  二、申报途径

  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参考模板)(附件1)。其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附件3)界定标准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docx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docx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docx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