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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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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环规〔2025〕2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3-06生效日期:2025-04-06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以下简称“绩效分级”),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以高水平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及《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工业硅、电石、氯碱行业绩效分级与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新环大气发〔2023〕115号)(以下均简称《技术指南》)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参与绩效分级重点行业企业的组织申报、评审核定、等级调整、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绩效分级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评级”)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精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通过差异化管控引导企业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条 根据《技术指南》规定,绩效分级等级分为A级、B(含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依据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的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审核定级,并实施差异化分级管控,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第五条 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对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最低级的为准,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负责统筹管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等级调整工作,指导、监督绩效分级的执行,组织对已绩效分级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复核。组织对拟申报A、B(含B-)级、引领性企业开展预审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具书面预审意见。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评审通过的申报绩效分级C、D级、非引领性的企业清单进行审查汇总,按程序提交局务会审议。

  第七条 市污染控制中心负责提供绩效分级技术支持工作,组织专家配合开展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绩效分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核查,并对绩效分级C、D级、非引领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对治理现场开展抽查。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加入我市现有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求,配合开展绩效分级工作。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对绩效分级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结合日常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绩效分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涉及降低绩效分级等级的企业,提出降级建议;组织监督涉及绩效分级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按照绩效分级等级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做好拟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守法情况梳理,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出具企业涉及绩效分级守法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科财科(监测科)会同市污染控制中心申请绩效分级相应经费,协调市级财政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对绩效分级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宣传引导,组织辖区企业积极开展绩效分级提级改造工作,协调市污染控制中心予以技术支持,对辖区内申报A级、B(含B-)级、C级、D级或者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照相应行业指标逐项核查,并填写《绩效分级现场核查表》,内容包含有组织、无组织、原辅材料、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台账等是否均达到对应申报等级的指标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存档、报送工作,对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预审,指导企业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完成C、D级及非绩效引领企业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20日、11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报送本辖区绩效分级企业清单(含A、B、B-级及引领性)。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市生态环境局绩效分级公示结果,动态更新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十四条 在绩效分级范围内重点行业企业,及时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
  (1)对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为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
  (2)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相关信息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是企业名称、所属行政区(省市区县)及经纬度、所属行业及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等基本信息;二是主要生产设施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产能(分生产线)和上年产量、主要储运装卸方式及运输量(铁路、水路、公路、廊道、场内装卸机械等运输量及汽油、柴油、燃气、新能源车辆数量)、主要燃料、原料及辅料种类和上年使用数量等生产运输信息;三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无组织防治工艺、设施及处理效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完成时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2.企业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包括:有组织、无组织、原辅材料、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台账等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3.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二)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近期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近期用电量信息、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系统(PLC)历史记录及运行记录、运输台账等。
  2.企业环保守法情况证明材料。
  (三)整改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市级预审、评审、自治区函审及现场核查后,企业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整改说明及最新版本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第十六条 核定程序:
  (一)A、B级、引领性企业初审。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预审,自接到企业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后,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完善;对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和现场核查均满足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书面报送预审意见。当企业申报材料连续两日累计超过4个时,审核、报送时限可以适当放宽。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会同市污染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团队、技术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通过预审的拟申报A、B(含B-)级、引领性企业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现场核查,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C、D级、非引领性企业评审。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完成对C、D级、非引领性企业的评审。其中,新申请非最低级C级企业,由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将通过评审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局大气环境科。由市污染控制中心根据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需求,提供相关行业专家支持。
  (三)C、D级、非引领性企业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评审通过的申报绩效分级C级的企业审查后进行预公示征求意见建议,预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与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D级、非引领性企业清单汇总后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定,研究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公示。

第四章 等级调整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时完成自评估及对标,有变更需求的,提出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自评估报告,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其中,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申报流程按照当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示结果执行;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结果执行;公示期内按照上一年度绩效分级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绩效分级等级评定后,重点行业企业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降级处理:
  (一)企业在提交评级材料时,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
  (二)在评级过程中,存在贿赂专家或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
  (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需要降级的企业,直接按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四)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在后期抽查复核、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日常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按照“短板原则”启动降级程序。
  (五)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视情况按照C级及以下或非引领性企业等级予以降级处理,企业降级后一年内不得申报升级。

  第二十条 对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降级,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会同市污染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团队、技术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予以核实,提出降级建议,在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
  对非最低级C级企业的降级,由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大气环境科统一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重点行业企业对绩效分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每年对标现行绩效分级等级指标,完成有组织、无组织、原辅材料、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术、监测监控系统、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台账等对标情况及自评估,并及时将自评结果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报备,相关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绩效分级工作,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开展,对满足A级、B(含B-)级、引领性绩效的申报企业,及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满足C级、D级、非引领性的申报企业,及时组织开展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结果等对行政区域内涉气企业进行排查,确保重点行业企业全覆盖。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工作,对绩效分级A级、B(含B-)级、C级(非最低级)和引领性企业对照相应行业指标逐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评定、调整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绩效分级工作不得向申报企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不得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定相应级别,不得存在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不符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纪委对上述行为线索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当本着科学负责、服务大局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核定、评估、培训、咨询、复核等工作。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的;
  (三)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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