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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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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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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市监规范〔2025〕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6-10生效日期:2025-07-11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已经2025年5月30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

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对乙类检验机构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二章 核准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配备人员应当为检验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详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附件)中相应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专用仪器设备室和图书资料室:
  (一)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二)档案室、专用仪器设备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
  (三)图书资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详见《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保证有相应的信息化和科研投入。申请延续核准的单位在上一核准周期内特种设备检验信息化投入和相关研究开发费用平均不少于5万元/年。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保障义务:
  (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
  (二)按照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
  (三)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

  第十条 首次申请核准项目的,应当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应当能够验证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核准范围内的检验能力。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应当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系统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0日。《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沪市监规范〔202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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