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发布。
本《划分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5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划定了沈阳市四环路范围内扣除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的部分,面积约为1184.75km²。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各类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划分方案不适用于《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1988)规定的区域。
本划分方案包括区划方案文本和区划图,方案文本和区划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二、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实施)
《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2月施行,2019年修订)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十六部门,环大气〔2023〕1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3〕23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便函〔2023〕9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七个部门,辽环发〔2023〕35号)
《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2024年10月20日批复)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交通运输局、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划分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方案》详细版本
附件:沈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2025年版).docx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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