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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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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建规[1993]112号

颁布部门:建设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3-02-17生效日期:1993-02-17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993年2月17日建规字112号文发布)

1992年我部建规(92)494号文件颁发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根据当前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作如下修改: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建设部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市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平衡,建设部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二、高等院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必须成立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有固定的专职规划设计人员(其中教学人员参加规划设计控制在该单位固定在编技术人员的30%以内),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纳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单位内必须有独立机构,其规划设计人员必须是专职的,固定的,该设计单位必须同时纳入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
四、离退休城市规划设计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原单位出具证明,应聘并固定在一个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工作的,可以作为单位的技术力量申报设计资格。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在初审和审查过程中要按资格标准严格把关,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审查和发证工作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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