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梅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本市所辖县(市、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及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基金核算管理和使用,统一社保信息系统和业务经办规程。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二、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按所属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单位17%,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20%。 机关事业单位个人养老保险缴费:8%。 失业保险:单位0.6%,个人0.4%,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上级规定和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三)征缴办法。 养老、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全责征收。 三、待遇计发与调整 (一)待遇计发。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待遇调整。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四、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各县(市、区)分别设立辅助账和银行日记账。 1.各县(市、区)地税部门当月征收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应全额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前的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各县(市、区)养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前的欠费、挤占、挪用基金等仍由各县(市、区)负责追收并及时上划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4.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留相应支出户。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至各县(市、区)支出户支付。 5.政策规定应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各项补贴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负担,并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拨入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委托代发非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必须建立协议管理制度,不得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6.省级调剂金由市财政按规定上解。 (二)基金监督。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仍是当地社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社会保险考核指标,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后,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20%,市级调剂8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考核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80%,市级调剂20%。 县级财政负担的部分应及时上缴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县(市、区)的资金中扣缴。 (三)因建立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和做实个人账户出现的基金缺口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各县(市、区)实施市级统筹前的统筹基金赤字,经审计确认后,可在实施市级统筹后5年内,从当年的基金结余中冲减,5年内未冲销完的,由原统筹地县(市、区)政府在第6年补清,未能补清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各县(市、区)的资金中扣划。 六、其他事项 (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机构、编制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的社保费征收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养老、失业保险政策,各项业务仍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及职能办理。 (三)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和业务操作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4〕18号)同时废止。